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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保人与名义投保人不一致,保险该赔吗?

发布日期:2024-01-09    作者:黄维宝律师
2020年初,某中介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由该中介公司作为投保人帮助中小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投保模式为,中介公司汇总收集中小企业相关人员资料后交给保险公司审核承保,保险公司给中介公司出具电子保单,中介公司再拆分成保险承保明细发给这些中小企业,并收取服务费用。2020年11月,某物资公司通过某中介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某中介公司。在这种实际投保人与名义投保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实际投保人是否有权起诉申请理赔?
在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投保人不一致时,不能仅依据保单进行认定,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通过投保模式、投保过程等综合认定。本案中,从投保模式来看,中介公司虽然是保险单上列明的投保人,但该投保人角色更多是名义上的,实际上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是某物资公司这些客观上有保险需求、具有保险利益、实际支付保费的雇主。如果仅根据保单上载明的投保人认定某物资公司无权提起诉讼,对实际支付保费的某物资公司有失公平。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那么该如何提示说明?保险公司既可以通过在保险凭证上以加粗、加黑、设置下划线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书面提示,也可以在订立条款时通过保险专员进行视频、现场等方式口头提示和说明。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险公司都应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视为未作提示或说明。此外,投保人在投保时要秉持诚信原则,告知保险人自身情况并提供材料,如实进行投保。一旦隐瞒重要信息而投保成功,可能导致出险时无法赔付,将自身置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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