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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申请民事扶养纠纷司法救助案

发布日期:2024-0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谢**于1997年与高*登记结婚,于2001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2013年9月22日,高*诉请离婚。2014年春节前,高*将谢**送回娘家居住。2014年2月21日,谢**的父亲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5年1月26日,谢**向浦北县法院提起扶养费纠纷之诉。同年4月15日,浦北县法院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判令高*支付谢**扶养费10200元并从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谢**扶养费600元,直至谢**精神病痊愈并能独立生活为止。因高*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浦北县法院依法对其强制执行,但高*无财产可供执行。谢**父母均是八十多岁的农民,家庭生活因照顾诊治谢**更加困难。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是扶养费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具备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的资格。谢**因被执行人高*没有履行能力而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应当给予救助。结合谢**实际遭受的损失、目前家庭的经济情况以及本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谢**司法救助金5000元。

  【典型意义】

  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育赡养义务,而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通过诉讼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本来就是充满辛酸的不得以之举,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必将遭受感情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对此类情形予以适当救助,不仅能缓解涉案群众的急迫生活困难,而且能预防某些人伦悲剧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浦北县法院不仅按照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规定在民事判决金额内给予谢**适当金钱救助,而且通过协调当地政法委、妇联等机关为其申请了低保和残疾人生活补助。此举既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传递了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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