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申请执行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发布日期:2024-0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常**系河北省魏县东代固乡张故村的一名以种地为生的农民。2015年9月18日19时许,申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常**相撞,致常**重型颅脑损伤、肺挫伤等全身多处伤害。住院治疗期间,申某为常**支付医疗费55000元。后因不能承担巨额医疗费,常**被迫出院,出院时仍处于重度昏迷,遗留有植物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起诉后,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申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609554.22元。因申某未自觉履行,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肇事车辆经评估变卖仅得款23000元,申某又分三次交执行款17000元。经穷尽执行措施,剩余56万余元赔偿款仍未能执行到位。经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常**家属代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和实地走访发现,常**家处农村,没有其他工作和经济收入,生活特别困难,同时,常**因交通事故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产生的医疗费等高达50多万元,但仍需继续治疗,整个家庭负债累累,陷入绝望之中。该院认为,常**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根据其受伤程度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决定给予常**司法救助金13万元。
【典型意义】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本案是这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及时救助、帮助因案致贫群众重新燃起生活希望的示范案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核实常家的情况后,以最快速度办结了本起救助案件,缓解了常家的燃眉之急。当法官们将救助金送到常**的病榻前时,其妻子激动地流下了眼泪。经过治疗,常**病情缓解。2018年春节前夕,常**给办案法官发来感谢短信:“我们已经不再像当初那样绝望,家里的日子也慢慢好起来,我也会积极治疗,坚强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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