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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等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公司所属“**1”轮与**公司所属“碧华山”轮发生碰撞,造成“**1”轮船体右倾,之后因舱内集装箱系固不当发生倒塌,致使“**1”轮右倾角度不断增大,加之被拖轮从左侧顶推往浅水区坐浅,最终导致沉没。海事部门作出调查报告认定“碧华山”轮与“**1”轮对碰撞事故分别承担事故主次责任。**公司及“**1”轮船舶保险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碧华山”轮承担80%的事故赔偿责任,并从“碧华山”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优先受偿等。**公司抗辩认为,“**1”轮沉没的最主要原因不是碰撞事故,而是该轮船舶结构缺陷、积载不当、货物系固不当、船员打压载水时操作错误等原因,故“**1”轮应承担70%碰撞责任,“碧华山”轮对“**1”轮沉没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损失并从“**1”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碧华山”轮和“**1”轮就碰撞事故本身应分别承担60%、40%责任,但“**1”轮沉没除碰撞所致右倾之外,还加入了该轮本身集装箱系固不当等因素,故就“**1”轮沉没而言,“碧华山”轮与“**1”轮应分别承担40%、60%的责任,海事赔偿限额适用于本、反诉请求相互抵销后的差额。据此判决**公司分别向**公司及“**1”轮船舶保险人赔偿人民币2843556元和5355402元及相应利息。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碧华山”轮与“**1”轮就碰撞和沉没均应分别承担60%、40%责任。**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公司没有对“**1”轮舱内集装箱进行防止倒塌的固定,该行为具有过错且对该轮沉没具有原因力。一审判决据此减轻**公司对“**1”轮沉没的损害赔偿责任,并酌定**公司与**公司分别对“**1”轮沉没损失承担60%、40%的责任,并无不当。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船舶碰撞及沉没事故引发的纠纷。就船舶碰撞与沉没的责任比例,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并在业界引起较大关注。本案具有两方面的典型意义:第一,本案从大量涉及航海、船舶驾驶、货物配载、集装箱系固等专业而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抽丝剥茧,全面分析“**1”轮沉没的原因力,经过充分论证,判定集装箱系固不当造成船舶右倾角度加大是该轮最终沉没的原因之一,从而将“碧华山”轮因碰撞事故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区分于其因“**1”轮沉没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这样处理既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二,本案碰撞双方互负赔偿责任,均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在认定双方损失后,根据“先抵销,后受偿”的原则,先将双方损失相互抵销,再到对方所设基金中受偿,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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