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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出遗产申报令?

发布日期:2024-01-15    作者:黄维宝律师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既包括积极遗产又包括消极遗产。
  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继承人所留遗产不明,或遗产被部分继承人掌握,其余继承人无从得知遗产范围的情况下,可向遗产继承人发出遗产申报令。人民法院发出遗产申报令是为了查清遗产范围,保护未掌握遗产线索的继承人的权利,从而公平公正地依法分配遗产。
  作为所有权人,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根据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是否提前进行了安排,遗产处理的方式可以分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这几种方式处理。
  1、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就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特定继承人继承遗嘱。
  2、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就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根据法律规定由特定范围的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份额等继承。
  3、遗赠。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特有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由该组织或者个人负责自然人的生养死葬,并在该自然人死后获赠其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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