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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辩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发布日期:2024-01-20    作者:周乃文律师
案情简介: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陶某某在本市某某镇结伙贩卖毒品,周某某租用该镇某某公寓706房和901房,将706房交给张某某暂住,901房用于存放毒品,陶某某则将毒品存放在该镇某某广场某某房。2010年1月初,周某某从谢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约1800克冰毒,由阿鬼(另案处理)带到该镇,周某某将该批毒品存放在901房内,后在张某某、陶某某的协助下将部分冰毒分别卖给A、B、C(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陶某某还从周某某处购买冰毒以及从某某哥处购买麻古用于贩卖。2010年12月到2011年1月,陶某某多次以每克250元得价格从周某某处共购买了约13克冰毒用于吸食和贩卖,期间陶某某在某某酒店、某某广场三次共将3克冰毒以每克500元得价格卖给此前嫖娼认识的一名小姐。2010年12月到2011年1月10日,周某某在张某某等人协助下分别在本市某某酒店、某某酒店以每克350元得价格四次共将8克冰毒卖给周某坤(另案处理)吸食。周某某还多次贩卖毒品给被告人陈某某,2011年1月10日中午,周某某入住某某镇某某酒店908房,再次与陈某某约好交易200克冰毒,并打电话叫张某某准备毒品带到上述房间,还打电话叫陶某某带50粒麻古过来交易。当天19时许,周某某、陈某某、陶某某去到该908房,张某某也带着冰毒到上述房间,几人在房间里吸食以及交易毒品。后周某某将张某某带去的冰毒交给陈某某,并从陈某某手中接过部分毒资再将钱交给张某某,要张某某将钱带回住处,当张某某走出该房去到电梯口时被民警抓捕,缴获毒资2.9万元。随后,民警在该908房内抓获周某某、陶某某、陈某某,当场缴获白色晶体共净重2.10克、白色晶体共净重1.68克、米黄色晶体共净重4.52克、白色晶体共净重1.18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陈某某处缴获白色晶体共净重189.79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0%,缴获白色晶体共净重0.40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破案后,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住的本市某某镇某某房间内搜出子弹形物品14枚,经检验是制式12号猎枪弹,在其租用的901房缴获白色晶体共净重292.9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9%、缴获白色晶体共净重78.9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0.7%、缴获白色晶体共净重41.55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9%、缴获白色晶体共净重3.04克、米黄色晶体共净重7. 39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缴获电子称两部;在被告人张某某暂住的706房间内缴获电子秤一部及部分毒资;在被告人陶某某租用的某某镇某某广场某某房间缴获红色药丸共净重189.95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9.0%,缴获白色晶体共净重3.01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缴获电子秤两部。
据此,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某、张某某、陶某某、陈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陈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本律师及其团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与办案机关沟通,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陈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贩卖毒品罪定性有异议,陈某某购买毒品并不是为了贩卖,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二、起诉书指控“周某某还多次贩卖毒品给被告人陈某某”与事实不符合,且证据不足。陈某某只是案发当天向周某某买了毒品,以前都没有购买过。三、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毒品没有吸食,就被公安机关全部缴获,大大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四、在抓获被告人时,陈某某予以配合,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五、被告人陈某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从犯、偶犯。恳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所提陈某某购买毒品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虽向周某某购买了189.79克冰毒,但没有证据证实陈某某系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故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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