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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多分抚恤金

发布日期:2024-02-03    作者:黄维宝律师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实践中,死亡抚恤金是按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较高,其在分割抚恤金上适当多分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律师补充:
  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初衷是为了救济死者亲属,为其提供物质帮助,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并且是基于特定的身份产生的财产权,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抚恤金不是遗产。抚恤金作为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既不是工资、奖金,也不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那么作为夫妻一方就不能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张抚恤金其中一半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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