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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发布日期:2024-03-01    作者:黄维宝律师

虐待罪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基于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在同一个家庭中生活的成员。如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子女、子女虐待父母、媳妇虐待公婆等。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补充: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偶尔的打骂,不能够认定为虐待行为。家暴案件中,要注意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暴力手段、程度以及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等方面作全面判断。如果行为人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虐待被害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受到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虐待罪条文中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但是,如果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暴力升级,持凶器实施暴力,手段残忍,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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