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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日期的能否要求对方随时还钱

发布日期:2024-03-25    作者:卓旭律所律师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补充协议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诉讼时效从这个合理期限到期后的第二日起开始计算,计算三年。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要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的,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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