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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下如何增强我国文化实力

发布日期:2024-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在全球经济、文化交流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该开始警惕外国文化大量涌入对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冲击。我国在加入WTO时对文化领域市场开放的承诺让步较多,因而更要积极采取包括投资规制、知识产权保护和积极参与WTO谈判等各种措施以保护本土文化的发展。
关键词:文化身份 服务贸易 投资 知识产权 谈判

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导致世界不同文化在相互交流中不断碰撞、冲突和融合,并且似乎世界各国的文化也出现了同质化的趋势。特别是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利用其发达的文化产业和铺天盖地的文化产品,将美国式文化推及到世界各个角落,俨然一副新形势下“文化帝国主义”的模样。虽然文化输出、文化优势并不代表文化霸权,然而像美国那样大量向世界其他国家倾销反映美国文化的文化产品就不得不引起各国的重视,它们纷纷打响了“文化保卫战”,并且将文化提高到国家安全的高度,称之为“文化安全”。
我国加入WTO已经有5年了,而当初我国在加入WTO时所做有关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方面的承诺,最晚将在6年内完全开放一部分相关市场。因此如何在WTO服务贸易的承诺范围内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国的文化实力,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一、 文化实力、文化身份和文化产业
人自出生以来,文化便是笼罩在其周围的第二层空气。这里,我们可以借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一句开篇名言来说明文化对于人而言的重要性——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文化”之中。而正因为人是文化的存在物,人离不开文化正如其离不开空气一般,文化实力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也更加凸现。
文化实力,如同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一样,是国力的表现形式之一,本文将其定义为能够通过价值观、生活方式、制度和政策、文化产品的吸引力来影响他人,使之自愿进行符合施加影响者意愿的事,从而达到其既定目标的能力。我们知道,目标的实现有两种途径: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是通过别人的行为来完成。而第二种方式又可以两种手段达到,强迫别人或是通过潜移默化使人自愿为之。文化实力正是通过这最后一种方式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那么,文化实力包括哪些方面呢?本文认为,在弄清楚文化的具体含义之后,文化实力至少可以从民族国家的文化身份、文化产业的经济力量、文化吸引力三个方面来理解。
1、 什么是文化
在中国古代,文化是指文治德化。所谓文,礼法也。《国语•周语上》中“以文修之”便是此意。而“在身为德,施行为化”,化的意思大约是指普及。而在今天广泛意义上使用的文化一词,应该是上世纪初自西方传入的。其广义的含义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综合。而狭义的文化则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意识形态2。本文中所讨论的文化,仅指狭义上的文化。
文化是人类社会经过几千年的历史发展形成的,而也正是文化将人类社会区分为不同的群体,因此文化具有历史继承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主要包括语言、文字、性格、传统、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制度、信仰和生活方式。目前,世界上主要文化有以下几种:中华文化(儒家文化3)、伊斯兰文化、东正教文化、印度文化、基督教文化、非洲文化。


人类社会以不同文化相区分,同时又以共同的文化相凝聚。每个人的灵魂总是深深植根于其生长的文化土壤之中,正是这种文化向心力产生了遍布世界的“唐人街”。广大海外华人长期身处异国他乡仍“乡音未改”,足见中华文化的凝聚力之强大。共同的文化甚至可以超越地理距离、意识形态的差异,使属于相同文化群体的人们走到一起,由伊朗、土库曼斯坦、土耳其、阿富汗等非阿拉伯的伊斯兰国家组成的“中西亚经济合作组织”便是明证。
2、 民族文化身份
“文化身份”一词也是舶来品,其英文原文是cultural identity。“identity”在Random House dictionary of English Language中的意思是“the condition of being oneself and not another”[4],是一种对自我的认定。文化身份深刻揭示出文化与民族的紧密联系——正是文化使一个人、一个群体产生归属感,使一个民族中的个体意识到自己不同于其他民族个体的身份。
早在1997年,研究民族身份的大家亨廷顿就在其发表于《外交》上的文章《美国国家利益的消逝》中提到“国家利益来源于国家民族利益。在知道我们的利益之前,必须先弄清楚我们是谁。”同样,在全球化浪潮中,面对外来文化的冲击和渗透,如果不能认识并保持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身份,则经济再发达,我们也难以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那么中华民族的民族身份到底是什么呢?本文认为应该从历史、地理、文化传统和制度四方面来认定。而中华民族文化身份中与西方文化最大的不同的则主要有两点:一是中国传统文化讲求仁义。《孟子梁惠王上》中孟子见梁惠王上时就向他阐述了仁义的重要,“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如果只追求利,那么就会“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5]。而在明末清初的顾炎武也说,“有亡国有亡天下。亡国与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是故知保天下然后知保国。保国者其君其臣,肉食与谋之。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马耳矣。”二是以柔克刚,贵和厌战。据《礼记》记载,孔子问礼于老子,老子张口不答,孔子之后才忽然明白,老子的牙齿已经掉光了,而张口不答的意思则是硬的不在了,软的还在。而在辛弃疾的《卜算子》说:“刚者不坚牢,柔者难摧残”,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3、 文化产业的经济力量
文化的产业性质首先被知识界认识是在法兰克福学派的阿诺德和霍克海默在〈启蒙辩证法〉中,通过观察广播、电影和音乐复制领域的变化,认为产业化已经是现代文化的基本特性之一。文化产业通过复制和生产大量标准化的文化产品,降低了文化的真正价值。
尽管文化产业有上述缺点,但是其经济力量却也不可小视。近年来,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国际贸易额成倍增长,据UNESCO的统计,1980-1998年间,世界印刷品、文献、音乐、视觉艺术、电影、摄影、广播、电视、游戏和体育用品的年贸易额从953.4亿上升到3879.27亿美元。而根据美国艺术与文化中心2001年的研究报告,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的美国,2000年光版权业的销售额就达到4700亿美元,占GDP的5%,出口额超过790亿美元。


向国外输出文化商品,不仅仅可以借此向世界各国传播自己的文化理念,还可以带来丰厚的利润回报。早在1996年,美国核心版权业的出口额就已经超出汽车、农业等,成为美国的第一产业。产业化,使文化的精神力量和经济力量相互结合,并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无论从经济利益还是文化利益上来说都是必要的。
4、 文化吸引力
美国前国防部副部长约瑟夫•奈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在《软权力:通往世界政治的道路》一书中提出了“软权力”的概念。所谓“软权力”就是通过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人想我所想,欲我所欲。他认为“软权力”就是通过制度、价值观、文化、政策等将对方吸引过来的能力。
美国无疑是在这方面做的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其前国务卿鲍威尔曾在美国国际教育者协会发表过题为《从美国国家利益出发,我国欢迎国际留学生》的演说,明确提出如果其他国家未来的领袖在美国接受教育,他们就可能与美国建立起友谊,并认为这是美国最宝贵的财富。很多欧洲人在一边声称讨厌美国的同时,却一边嚼着麦当劳的薯条,看着好莱坞的大片。这说明美国的文化战略确实成功,它已经把触角伸到了世界各地。
那么,全球化的今天,特别是中国加入 WTO并做出一系列承诺的情况下,如何维持我国人民对本国文化的认同和兴趣,继而将中华民族文化向海外输出也就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问题。

二、 我国文化实力及相关法律现状
1、 法律现状
首先不得不提到的是我国在加入WTO时对有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所做承诺。我国的承诺书中涉及文化的大致有以下几点:
(1) 广告服务: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仅限于以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设立广告企业,外资不得超过49%。中国加入2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后4年内,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2) 分销服务:加入一年内,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我国经济特区和有关城市设立中外合资的图书报纸杂志零售企业。加入两年内,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及重庆和宁波市,并允许外资对零售企业控股;加入三年内,取消对外资从事分销服务企业在地域、权益、股权及企业设立形式方面的限制。但三年内,超过三十家分店的连锁企业仍不允许外资控股。
(3) 管理咨询服务:仅限以合资企业形式提供服务,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后6年内,取消限制,允许外国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4) 视听服务:自加入时起,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国服务者与中国合资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从事除电影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
(5) 电影院服务:自加入时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假设和/或改造电影院,外资不得超过49%;
(6) 电影进口;加入时,在与中国电影管理条例相一致的情况下,中国允许每年以分帐形式进口20部外国电影,用于影院放映;
(7) 教育服务:允许中外合作,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务。
再看我国国内立法情况。要增强我国文化实力,首要的一点是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而不管是狭义的仅指版权业的文化产业,还是广义上包括旅游、教育等行业的文化产业,要刺激其发展,都必须加强我国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各自的实施细则在这方面都做的不够。文化产业是靠内容取胜的产业,因此要培养民族文化创造力,也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立法。


我国已经认识到中国版权法律与《TRIPS协定》之间仍有差距,《著作权法》的修改也已经加快。根据各方意见,拟修改的内容包括取消对外国人的保护优于中国人的“超国民待遇”这一严重磋商本土创作者创作积极性的条款、并对第43条使用录音制品的广播机构的付费机制进行具体化等。并且,在新修改的《公司法》中也提高了允许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比例,并增加了出资种类,著作权、商标权等专利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也可作为出资,这也对我国公民的创作积极性起到一定刺激作用。这些都表明,我国已经开始注意到民族创造力的重要性,正在有步骤地采取措施。
2、 我国文化实力现状
近代以来,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曾发生过两次激烈的交锋。一次是从清末到五四运动期间,西方国家用鸦片大炮敲开我国国门,西方文化也相伴而来。第二次就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此时,我国的国力已经大大增强,民族自豪感也越来越强。国家适时地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方针,国民对传统文化的认同也在增强。但是,西方文化的挑战仍然存在。且不说学术界对西方各种理论学说的跟风膜拜,在流行文化、大众文化层面,公众对西方文化的推崇也发人深思。就图书引进而言,近年来引进与输出的比例一直在10:1左右,并且还有大量的盗版引进。在电影进口方面也有同样问题。我国虽然只承诺每年进口20部电影,但是盗版市场对此做了补充,常常是在国外刚上映,国内就出现了盗版。
现在中国面临的不仅是西方文化的渗入,近年来,日本、韩国文化也大肆入侵。继上世纪90年,为年轻一代津津乐道的日剧、日本漫画之后,近两年,中国娱乐市场上又“哈韩”成风。一时之间,似乎举国上下都开始疯狂观看韩国电影电视、学习韩语,并且在服装、化妆上模仿韩国。从根源讲,日韩文化与中华文化有同根性,是中华文化的分支。日韩文化向我国的倒流,说明我国在文化产业的竞争力还不够,文化实力还不够。
再来看数字方面的资料。1997到2004年,中国服务贸易连续逆差,除旅游、信息和其他商业服务外,其它项目几乎均为逆差[8]。2005年我国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用收入6000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6%,而支出为26亿1千万美元,同期增长比为38%;同时,广告、宣传出口收入为4亿8千万美元,上升38%;支出为3亿2千万美元,上涨2%;电影、音像产品出口4千万美元,增长111%;进口总值7千万美元,下降41%9。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力还很不够,缺乏核心专利技术,而视听产品等的竞争力虽然在增强,但考虑到我国市场上大量流通的盗版外国视听产品的存在,我国在此部门的输入量仍远大于输出量。

三、 如何既不违反我国在GATS下的承诺又增强我国文化实力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所知道的与文化相关的行业部门,都在GATS的框架之内。而鉴于文化产业对于国家意识形态的重大影响以及在GATS内更改承诺的困难,各国在做出相关承诺时都非常谨慎,什么时候承诺、承诺什么都异常关键。
在对我国在GATS下有关文化的承诺做出分析研究后, 本文认为,要既不违反我国所做承诺,又保护和增加我国文化实力,应该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 规制外资文化企业的设立和运营,同时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首先要认识到文化产业在意识形态和经济上的双重重要性。在制定投资政策时,政策制定部门应当与文化部门等通力合作,对于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文化投资的审批核查时,也要有文化部门的参与,以保证将其对中国文化产业和国民文化理念影响减少到最小。而对外资企业兼并、收购中国文化企业的,也最好制定一些条件或限制措施,并可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其进行审查。
我国还应该积极参与投资方面的国际立法,提出有利东道国利益的建议。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在中国投资文化企业制定规制措施,不仅要符合GATS的规定,也要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投资协定的规定。而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正在酝酿制定一整套多边投资协定,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其制定和谈判,以维护自身利益,不能等到发达国家已经拿出全部草案,才被迫坐到谈判桌前[10]。


另外,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投资力度,并且采取一些财政、税收等手段来促进国内企业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参与。中国在GATS下对于视听服务的国内补贴未做承诺,这也是一个有利因素。政府还可以通过鼓励建立与促进文化有关的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来提高国民对文化的认识,带动文化投资。
在对维持文化传统最重视的法国、加拿大等国,政府在外资文化企业设立时,就对其提供服务的东道国内容所占比例做出硬性规定,还使用补贴、税收减免等手段来刺激鼓励文化企业提供东道国内容的服务。例如,法国1989年制定的“无国界电视”指示就制定了播放配额,要求欧洲的电视台必须为欧洲的作品保留绝大部分的播放时间。音像作品播放配额规定40%的时间必须是播放法国作品,另外60%留给其他国家的。制定音像配额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法国视听作品的制作和播放,使法国人看到更多的本土文化产品。加拿大甚至将期刊中的“加拿大内容”与其对加拿大客户的广告服务联系起来,使其不得不将“加拿大内容”维持在一定范围内。这些都是我国在制定相关立法和政策时可以参考和借鉴的。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文化创造力
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产业,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版权产业而言是相当重要的。版权产业是一个注重创造性内容的产业,只有在对创作者和文化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周详的保护时,才能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源源不断的生产出优秀的文化作品,才能起到鼓励文化企业多为社会提供优秀文化产品的作用。本文认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从文化产品的平行进口、广播使用录音制品的付酬制度等着手。
文化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指没有获得许可在一国境内销售的经销商,从国外进口在该国已获知识产权人许可销售的文化产品,并在进口国内销售的行为。在许可费用高于从国外进口所需关税、运输等费用时,经销商可以采取这种办法以逃避支付许可费用。但是这样做,通常会损害进口国内已经获得独占许可的经销商的利益。目前中国法律中只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有禁止平行进口的规定,为了保护在国内已获得独占许可的出版发行商的利益,我国宜在进行《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修订时,加入对平行进口的规定。


在现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对于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的规定也应开始体现在我国的立法当中,例如对于在网上转载、阅读、收听和下载书刊、视听产品的许可和付费问题。国务院将在年内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是解决这方面问题的一个良好开端,后期仍需要更多的立法对此进行进一步规范,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激发全民的创造热情。
此外,对于广播机构使用录音制品的付费制度,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中虽有规定,但对何时如何付费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在修订《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参照对期刊杂志使用稿件的处理,就付费的细节做出具体规定。
不法盗版分子在中国活动猖獗,仅2004年,全国文化市场稽查管理部门就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1.54亿张(盘)。大量盗版的存在不仅通过非法引进复制了国外书刊、视听产品,损害了授权销售者的利益,并且由于盗版产品没有经过检查,其内容无法保证,容易误导消费者的价值、人生观。因此我国必须加大对盗版的打击力度,保证我国文化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对于国内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现状,我国要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鼓励协助它们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最近,对日本网游企业在中国抢注四大名著作为游戏商标,中国国内动漫游戏界居然“集体失声”就是一个典型表现。一旦外国企业完成了在中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那么不但中国自己的企业将在这些领域被清场,而且国外企业还可以利用其独占优势来向中国大量输入其价值观,甚至进行反华宣传,日本游戏《都督的决断III》就是一例。
3、 在WTO今后的谈判中我国应采取的策略
中国为了争取早日加入WTO时,在服务贸易承诺中做出了不少让步,在很多领域包括文化领域进一步开放的空间有限。而现在中国作为WTO新成员,我国在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中应该争取在这些领域少做甚至不做新的承诺。总的来看,我国在分销部门发展较滞后,我国要采取守的策略,而旅游、教育和娱乐服务上,我国处于攻守平衡的状态,而与自然人移动相关的社会服务部门,我国则要争取其他成员的进一步承诺。
在我国精力有限,在谈判中难以全面作战的情况下,适当借助其他成员的力量也是谈判策略之一。例如2005年底的WTO香港会议的谈判中我国就与发展中国家集团一起,争取到不少权利。例如《香港宣言》中规定,由于新成员在加入WTO的谈判中做出了广泛的承诺,新成员的特殊情况将在谈判中予以考虑。这意味着在今后的谈判中,要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新成员所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做出具体规定,以减轻这些新成员在新一轮市场开放中的压力。并且,鉴于现在各种国际组织在国际立法活动中的影响日益扩大,我国还应多争取相关国际组织的支持。


在文化领域开放问题上,我国在WTO谈判中的主要对手是欧美。在下一阶段的谈判中,我国一方面要针对所有议题的攻守形势做出正确评估,然后分别针对需要攻和守的议题制定谈判方案,另一方面要主动与欧美接触,探听其对谈判形势的把握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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