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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免责典型案例:张俊杰律师以亲办案例给出专业解析

发布日期:2026-06-24    作者:张俊杰律师
家里装修,施工工人出了事,房主被起诉赔几十万——这种事在沈阳不是个例。
委托人赵某就摊上了。
2023年,赵某跟一家安装公司签了装修承揽合同。施工中,一个工人出了事故,人没了。死者家属转头把赵某告了,索赔。
说实话,赵某找过来的时候整个人都是懵的。她反复问我一句话:“张律师,我跟那个工人都不认识,活儿是装修公司的人干的,怎么告到我头上来了?”
这个问题,恰恰就是案子的核心。
我拿到卷宗的第一件事,不是急着写答辩状,而是先把法律关系定性搞清楚:赵某和安装公司之间,不是雇佣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赵某的身份是定作人,不是雇主。
这两个身份,责任完全不一样。
《民法典》第1193条写得清清楚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说得绕口,翻译过来就一句话:你把活儿包给别人干,只要你在“选谁干、怎么干、现场怎么指挥”这三个环节没犯错,干活的人自己出了事,不用你赔。
定性之后就是查事实。
我顺着施工链条往下追,发现问题出在中间环节——安装公司签了合同之后,转头就把工程转包给了一个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这个人又雇了受害人。
赵某自始至终不知道有转包这回事,更管不了那个人的施工队。
庭审的时候我说了三层意思:第一,赵某把装修交给了有资质的正规公司,选任环节没有过错;第二,安装公司擅自转包,是她独立作出的商业决定,赵某不知情也控制不了;第三,赵某没有对施工过程做过任何不当干预,定作和指示环节也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1193条三个条件——定作、指示、选任——赵某全都没问题。
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对赵某的全部赔偿请求。
这个案子判完之后赵某跟我说了一句话,我记得挺清楚:“张律师,要不是你帮我理清楚这些法律关系,我根本不知道从哪儿说起。”
说实话,这种案子最怕的就是当事人自己先慌了,觉得“人在我家里出的事,我怎么都得赔”。但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定作人的责任是有边界的,只要你在选人、交代任务、现场指挥这几个环节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就不该为承揽人内部的用工风险“背锅”。
我在沈阳执业十六年,合同纠纷、承揽合同、定作人责任这些领域经手的案子不少。不管案子大小,我都亲自办,不挂名、不甩手。咨询的时候也不画饼,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风险在哪,全给你摆到桌面上。
张俊杰律师 | 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执业十六年,专注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与侵权责任领域
亲自办案,不挂名、不甩手
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辽宁省律师协会,2020年)| “沈阳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沈阳市律师协会,2017年)
(本文根据张俊杰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整理,案号:(2023)辽0112民初18XX号,当事人已做化名处理。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具体法律问题请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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