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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实务要点解析

发布日期:2026-07-08    作者:宋光跃律师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名下的财产能否被执行?这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本文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解析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的认定要点。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执行程序中的几种情形
情形一: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经明确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配偶一方也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
情形二:生效法律文书仅判定一方承担债务
如果判决书仅判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答案是不能直接追加。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不能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和认定。配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实体问题,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情形三: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仅判定一方承担债务,如果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存在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关键问题:如何确定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析产诉讼。
三、实务中的核心争议
争议一:唯一住房登记在配偶名下
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将购买的房产登记在配偶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在其中的份额。
争议二: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债务
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能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在于证明"共同经营"。 如果夫妻二人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共同决策,可以主张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争议三:离婚后的债务追讨
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或执行期间通过离婚协议将全部财产分配给配偶,自己净身出户。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法律救济途径:
  • 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撤销被执行人的财产转让行为
  • 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法院可以认定该分割行为无效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在诉讼阶段就应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符合条件),避免在执行阶段面临追加困难。
  2. 在申请执行时,全面申报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包括配偶名下的财产信息。
  3. 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给配偶的行为,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必要时提起撤销权诉讼。
  4. 关注被执行人的婚姻变化,如果在诉讼或执行期间发生离婚,应高度关注财产分割情况。
  5. 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全面的财产调查,包括不动产登记、银行流水、工商档案等,摸清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财产全貌。

五、郑州地区的实务特点
在河南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持审慎态度。仅凭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足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本文作者宋光跃,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专注强制执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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