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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执行实务指南:如何让第三人替被执行人还钱

发布日期:2026-07-08    作者:宋光跃律师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最常见的困境。但很多人不知道,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直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要求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一、什么是到期债权执行?
到期债权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已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二、到期债权执行的条件
适用到期债权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通常表现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权已经到期,且债权金额明确。未到期的债权不能适用该制度。
  3. 该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例如,被执行人的劳动报酬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一般不能适用到期债权执行。

三、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第一步: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二步:法院审查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已到期、金额是否确定。
第三步:发出履行通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第四步:第三人的异议权
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有权提出异议。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异议不进行实质审查。
第五步:异议后的处理
如果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四、到期债权调查的实务方法
如何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调查方法:
方法一:审查被执行人的合同文件。 通过法院调取或自行调查被执行人签订的业务合同,查找其对外享有的应收账款。
方法二:分析银行流水。 通过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记录,识别固定的付款方,可能对应到期债权信息。
方法三:查询裁判文书。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被执行人作为原告的胜诉案件,如果被执行人对被告享有胜诉债权但尚未执行到位,可以申请执行该债权。
方法四:调查被执行人的业务关系。 了解被执行人的上下游客户、合作伙伴,判断其是否存在对外应收款项。
五、到期债权执行中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第三人提出"我不欠被执行人钱"怎么办?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对异议不进行实质审查,不得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问题二:代位权诉讼和到期债权执行有什么区别?
到期债权执行是执行程序中的快捷通道,效率高但第三人异议权大。代位权诉讼是实体审理,可以深入审查债权真实性,但需要另行起诉,时间成本更高。
问题三:被执行人有多个到期债权,如何选择?
优先选择金额明确、第三人履行能力较强、争议较小的债权信息。
六、实务建议
  1. 在执行案件中,不要忽视到期债权这一财产线索。很多终本案件的突破口就在于发现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
  2. 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包括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能证明到期债权存在的材料。
  3. 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及时转换策略,考虑提起代位权诉讼。
  4. 委托专业的执行领域律师协助调查和执行,提高效率。

本文作者宋光跃,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专注强制执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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