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针对“网暴”快看诉禧轩、清知网络数字产品会员权益电商渠道不正当竞争一审32766号二审1255号案件维持的回复与思考
发布日期:2026-07-17 作者:张晓晗律师
上面是我对“网暴”案件的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的回复。以下是从专业角度说明下我作为一审二审代理律师的思考,仅从专业角度客观说明。
通过对本案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的系统分析,本案二审判决存在多重法律错误,既包括对一审事实认定的机械维持,也包括二审法官对技术证据的主观判断错误,以及程序违法导致的裁判瑕疵。二审法院未能正确认知本案作为新型数字产品API分销模式的特殊性,错误地将传统实体商品分销的审查标准套用于技术场景,最终导致裁判结果显失公平。以下是我的梦话,不打紧,仅为对本次生效案件的一些思考。
一、二审对一审事实认定的错误维持
1. 事实认定的机械延续
本案二审判决对"未提供快看公司直接授权书即推定非法"这一关键事实认定采取了机械维持的态度。从判决书表述来看,二审法院仅简单复述一审认定,未对API分销模式的技术特性进行独立审查,也未结合行业惯例对"合法来源"的证明标准进行重新考量。
2. 技术认知偏差导致的错误延续二审法院未能正确理解API接口的技术特性与商业模式,错误地将传统实体商品分销的"书面授权"要求套用于技术场景。在数字API分销领域,接口权限与密钥的合法获取本身即构成技术层面的授权证明,下游分销商通过标准API接口对接上游,已尽到了合理的合法来源说明义务。二审法院未对这一行业惯例进行审查,直接沿用一审的错误事实认定,构成对一审事实认定的错误维持。
二、二审对新证据的主观判断错误
1. 上游持续销售证据的错误排除
本案二审中最关键的错误在于对申请人提交的"上游持续销售证据"的处理。申请人二审提交的证据显示,重庆商战平台在二审期间仍在持续销售快看视频会员产品。这一证据的证明目的极其明确:若涉案API接口确属非法拆分,作为技术掌控方的被申请人理应通过后台封禁端口;但该接口在二审期间依然能正常充值且未被拦截,直接证明了被申请人系统对该渠道的"默示许可"或存在重大管理疏漏。
然而,二审法院仅以一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予以驳回,未对证据与"合法来源"或"主观善意"的关联性进行实质性分析。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判断证据的理由,对证据是否采纳应当说明理由。二审法院未履行这一义务,构成主观判断错误。
2. 技术证据的审查义务缺失
本案涉及API接口技术,二审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特别是对技术性证据,二审法院应当通过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或行业惯例分析进行专业审查。然而,二审法院未能履行这一审查义务,仅凭主观理解否定证据的关联性,属于重大过失的主观判断错误。
三、二审程序违法的再审突破点
1. 未调查取证的程序违法
申请人曾书面申请二审法院向商战公司调查或追加其为第三人,以查明本案"是否善意、是否拆分"的关键事实。商战公司作为本案唯一能证明API接口合法性的关键节点,其是否获得API开放、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历史合作等事实,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二审法院未予准许或调查,径直以"无关联性"驳回,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全面审查义务,构成程序违法。
2. 未说明证据排除理由的程序瑕疵
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上游持续销售证据以"无关联性"驳回,但未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驳回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等,法院必须在判决书中说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判决书仅笼统表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或"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属于程序违法。一审中,同样提供的证据截图,形式同样的情况下竟然不被采纳。
四、二审错误性质的综合认定
通过对本案一、二审判决的全面分析,本案二审判决存在以下三种错误性质的混合:
1. 机械维持一审错误
二审法院对"未提供快看公司直接授权书即推定非法"这一事实认定采取了机械维持的态度,未对API分销模式的技术特性与行业惯例进行独立审查,构成对一审事实认定的错误延续。
2. 主观判断错误
一审、二审法官对技术证据(如API接口权限、上游持续销售证据)的关联性判断存在明显偏差,未理解API接口未被封禁的技术逻辑,也未结合行业惯例对合法来源的证明标准进行重新考量,构成重大过失的主观判断错误。
3. 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未调查申请人申请的关键证据、未说明驳回新证据的理由,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面审查义务,构成程序违法,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再审条件。
所以,我个人认为"本案二审判决存在多重错误:一方面,对一审'未提供直接授权书即推定非法'的事实认定采取机械维持态度,忽视API接口分销模式的技术特性;另一方面,二审法官对上游持续销售证据的关联性进行错误主观判断,未理解接口未被封禁的技术逻辑;同时,二审法院未调查申请人申请的关键证据、未说明驳回新证据的理由,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面审查义务,构成程序违法。"在数字API分销电商领域,接口权限与密钥的合法获取本身即构成技术层面的授权证明。根据行业惯例,下游分销商通过标准API接口对接上游,已尽到了合理的合法来源说明义务。被申请人系统未对涉案API接口进行封禁,反而允许其正常充值并入账,表明被申请人对涉案API接口的默示许可。二审法院未结合API技术特性与行业惯例,仅以'未提供直接授权书'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合法来源抗辩,属于对技术证据的错误主观判断。"
其实不想说太多了,但后台对于案件进展关注太多了,作为该品牌的第一案从定性的错误到对证据的忽视,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技术完全可以审查要求技术调查官进行,而不是通过维持来忽视案件本身对行业的变化,外部渠道与内部渠道本身就是企业自身分销体系的问题,而非不正当竞争,说白了企业已经通过外部渠道拿到了结算分成或者利益输出,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通过知识产权诉讼来双重获利呢?关于价格,站外渠道与站内渠道价格本身就有区别,尽管诉情25判赔18,但这种案件并非赔多少而是要不要赔,案件本身事实都没有审查明白,就坚持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来兜底???数字产品与传统产品链路存在天然区别!!!好吧,还有很多废话,不说了写再审申请书去了,哪怕看不到技术的发展,哪怕对电商模式创新的不屑,依旧有很多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在努力经营,看着这些信任我的小小电商渠道商家,我觉得我不能气馁,继续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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