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辽宁刑事律师孟都:孩童陈述存疑缺物证,猥亵儿童罪无罪辩护思路

发布日期:2026-07-27    作者:孟都律师
辽宁刑事律师孟都:孩童陈述存疑缺物证,猥亵儿童罪无罪辩护思路大众普遍存在认知误区,觉得只要未成年人作出不利指认、存在简单肢体接触,就直接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辽宁刑事律师孟都曾了解到一起七旬老人涉案案件,当事人仅应幼童请求帮忙脱外衣即被立案,无实质性证据。辽宁刑事律师孟都认为,本案欠缺猥亵儿童罪主客观双重核心要件,证据链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具备证据不足无罪辩护空间。一、猥亵儿童罪核心法益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正常照料接触不具备可罚性本罪双重法益中,核心实质保护对象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人格尊严,社会公序良俗仅为表层秩序。日常照看、整理衣物等善意肢体接触,未触碰隐私部位、未造成心理伤害,不属于刑事打击范畴。司法实践中将涉童接触分为两类:一是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触碰儿童隐私部位的猥亵行为;二是多人在场、出于帮扶照料的正常接触。 《刑事审判参考》明确,单纯生活照料行为不具备性侵害属性,不应追责。二、证据存疑案件无罪辩护对应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成立猥亵儿童罪需同时具备猥亵行为与性刺激主观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定罪需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全部合理怀疑,孤证、矛盾言辞证据不能单独定案;第五十一条明确公诉案件有罪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 号)第二十九、三十条要求,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存在关键矛盾、无客观物证补强的,不得单独作为定罪依据,办案机关应当全面调取痕迹、监控、生物检材等客观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 号)划定入罪边界,仅恶意侵害、造成身心损害的行为才予以刑事追责,正常照料行为不在规制范围内。三、客观要件缺失,公诉机关举证存在根本性漏洞 本案证据存在多重硬伤:无监控还原事发过程;女童人身检查未检出任何 DNA、皮肤接触痕迹;被害人两次笔录对事发地点、动作描述完全冲突,两名目击孩童证言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印证。控方未能提交客观物证佐证猥亵行为,言辞证据矛盾无法合理解释,犯罪客观要件无法成立。四、当事人无寻求性刺激的主观犯罪故意猥亵儿童罪属目的犯,必须具备追求性刺激的主观心态,单纯肢体接触不能推定恶意。结合案情可佐证当事人无犯罪故意:当事人七旬高龄,无任何违法前科,邻里评价良好;案发在多人在场的开放客厅,不存在私密作案条件;全程配合侦查、如实陈述,蒙冤后产生轻生念头,足以印证内心清白;脱衣系孩童主动提出,属于善意照料,无主动侵害意图。五、本案仅属民事误会,无刑事处罚必要性当事人行为属于日常照看,即便家属存在认知偏差,也仅为民事误会。本案当事人系初犯,未造成女童生理、心理创伤,事后孩童仍正常与其晚辈玩耍。依据《刑法》第十三条,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无需刑事追责。六、仅凭孩童指认定罪属于形式主义错误逻辑公诉机关 “只要孩童指认即构成犯罪” 的思路,已被现行司法文件否定。未成年人认知有限,易受亲属诱导产生陈述矛盾,单一陈述不能直接推定犯罪。依据前述两高四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意见相关证据审查规则,采信未成年人陈述必须搭配客观物证、稳定证言补强,关键细节矛盾的陈述证明力极低,单独以此定罪违背证据确实充分、疑罪从无的法定标准。辩护总结认定猥亵儿童罪,必须同时满足主观具有性刺激故意、客观实施侵害隐私部位的猥亵行为两大要件。本案当事人仅善意协助孩童脱衣,多人在场无隐私接触;全案无监控、无生物物证,女童陈述、目击证言矛盾重重,控方证据链断裂,无法排除家属诱导陈述的合理怀疑。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性侵未成年人相关司法解释与《刑事审判参考》裁判规则,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辽宁刑事律师孟都认为,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若移送法院,应依法宣告当事人无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吴亮律师
浙江杭州
周皓律师
北京石景山区
徐清岑律师
上海长宁区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徐莉莉律师
福建莆田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