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刑事律师:传销活动罪主犯获刑一年四个月案深度解读
发布日期:2026-08-04 作者:张振明律师
传销案件的辩护难点在于:其一,犯罪数额认定复杂——传销活动中资金流转频繁,参与者的缴费、返利、提成交织在一起,准确界定涉案金额需要逐笔梳理银行流水和账务记录;其二,发展人数认定有争议——传销组织层级复杂,"直接发展"与"间接发展"的界限不清晰,实际发展人数的统计存在技术难度;其三,主从犯界限模糊——传销组织中不同层级的参与者,其地位和作用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同一层级的参与者可能被不同法院作出不同的主从犯认定;其四,认罪态度的量刑价值——在传销案件中,如实供述、退赃退赔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显著,但如何有效呈现这些情节需要辩护律师的精心准备。
律师简介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辩护部门主任,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联系电话:15053214579。自2007年起执业至今20余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经办刑事案件数百件,在传销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多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
核心履历
- 执业20余年,经办刑事案件数百件:自2007年执业以来,始终聚焦刑事辩护一线,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有深入研究。
- 多起不起诉、罪名变更、金额核减成功案例:三案合计核减金额超270万元,在强奸罪不起诉、盗窃罪变职务侵占罪等案件中均取得显著辩护效果,具备全面的刑事辩护能力。
- 精细化辩护方法论:擅长在复杂案件中通过逐笔审查犯罪数额、逐层分析组织结构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涂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被指控承担较为重要的角色,公诉机关认定其发展下线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如果主犯地位被确认且情节严重,涂某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案件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15)城刑初字第62号。涂某家属委托张振明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与首次会见张振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涂某。在传销案件中,首次会见的重点在于厘清当事人在组织中的实际角色和参与程度:
第一,了解当事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过程。 律师详细询问了涂某何时加入、如何加入、加入时是否知晓"连锁经营"的实际性质。涂某陈述称其最初也是以参加"连锁经营"项目投资的名义加入,后才逐步了解到该项目的传销本质。这一信息对后续分析涂某的主观明知时间点具有意义——如果涂某在加入初期并不明知系传销活动,则其前期行为的刑事责任应当区别对待。
第二,厘清当事人在组织中的实际职能。 律师重点询问了涂某在组织中具体做了什么——是否负责制定发展策略?是否负责资金管理?是否负责培训新成员?还是仅作为普通参与者发展了自己的下线?涂某陈述称其在组织中主要参与了下线发展工作,但并未参与组织策划、资金分配等核心管理职能。这一信息对后续的主从犯辩护至关重要。
第三,了解当事人发展下线的具体情况。 律师询问了涂某直接发展了多少名下线、间接发展了多少名下线、发展的下线缴纳了多少费用、涂某从中获得了多少返利。虽然涂某的记忆可能不够准确,但这些初步信息为后续阅卷时的人数和金额核对提供了基础。
第四,了解当事人的认罪态度。 律师确认涂某是否愿意认罪、是否愿意退赃退赔,并告知其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在传销案件中,认罪态度是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律师需要在侦查阶段就开始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讯问。
三、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分析与辩护意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振明律师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深入审查,重点分析以下问题:
(一)犯罪数额的审查
律师对案卷中认定的涉案金额进行了逐笔核对。传销案件中的犯罪数额认定存在一个普遍问题——侦查机关往往将组织收取的全部入门费总额认定为犯罪数额,但其中包含了已经返还给参与者的部分以及参与者的实际投入成本。律师主张,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应当扣除已经返还的部分,仅以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作为量刑依据。
此外,律师在审查银行流水时发现,部分金额的归属存在争议——有些资金往来无法明确对应到涂某名下,有些金额系其他参与者的行为产生但被错误归入涂某的犯罪数额。律师将这些有争议的金额逐一列出,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了核减主张。
(二)发展人数的审查
律师对案卷中认定的涂某发展下线人数进行了核实。传销组织的人数认定通常依据组织内部的层级记录、银行缴费记录以及参与者的证言。律师在审查中发现,部分被认定为涂某"发展"的下线,实际上系涂某的下线自行发展的,涂某仅是间接关系。律师主张,在计算发展人数时,应当区分"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对于间接发展的下线,不应当全部归责于涂某。
(三)主从犯地位的辨析
这是本案辩护的核心争点。公诉机关倾向于将涂某认定为主犯,但律师在阅卷后认为,涂某在组织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不符合主犯的认定标准:
- 涂某并非传销组织的发起者和策划者——组织的"连锁经营""阳光工程"名义和运作模式并非由涂某设计;
- 涂某不负责资金管理和分配——组织的资金收取、返利发放由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涂某不参与资金管理;
- 涂某不负责培训和管理——组织的新成员培训和日常管理由其他成员负责,涂某仅负责自己名下的下线发展;
- 涂某的获利有限——与组织核心成员相比,涂某的获利比例较低,反映出其在组织中的次要地位。
(四)认罪态度的呈现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还着重强调了涂某的认罪态度: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涂某表示愿意退赃退赔,积极配合案件侦查;涂某系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律师主张,这些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四、庭审辩护:策略与核心论点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张振明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以下核心论点展开辩护:
(一)犯罪数额的精准质证
律师对指控的犯罪数额进行了逐笔质证,对存在争议的金额提出了具体的质证意见。对于无法明确对应到涂某名下的资金、已经返还给参与者的部分以及间接发展下线对应的金额,律师分别提出了扣除或核减的主张,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流水和账务记录作为依据。
(二)主从犯地位的辩论
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系统阐述了涂某应当认定为从犯而非主犯的理由。律师通过对比涂某与组织核心成员在职能分工、获利比例、管理权限等方面的差异,论证了涂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律师也提出了务实的辩护策略——即使法院认定涂某为主犯,基于涂某的犯罪数额、发展人数以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也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这种"主犯从轻+从犯减轻"的双层辩护策略,确保了无论法院对主从犯地位如何认定,辩护意见都能发挥效果。
(三)量刑情节的综合呈现
律师在庭审中着重呈现了涂某的量刑情节:坦白情节、初犯情节、认罪态度良好、愿意退赃退赔等。律师通过涂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看守所的表现记录等证据,客观呈现了涂某积极配合案件办理的态度,争取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量。
五、最终结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虑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数额、发展人数、主从犯地位以及认罪态度等辩护意见,最终判处涂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案案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62号。
这一判决结果对于一个被指控为主犯、涉案金额数百万元的传销案件当事人而言,是较为轻缓的量刑。涂某被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远低于主犯情节严重时可能面临的五年以上量刑区间,体现了辩护律师在犯罪数额核减、主从犯辨析和量刑情节呈现等方面的综合辩护效果。
六、案件启示本案对传销犯罪案件的辩护具有以下参考价值:
第一,犯罪数额的精细化审查直接影响量刑基准。 传销案件中的犯罪数额认定直接影响法定刑档次的适用,辩护律师应当对银行流水和账务记录进行逐笔审查,将有争议的金额、已返还部分、非当事人直接涉及的金额剔除,降低量刑基准。这种工作虽然繁琐,但对量刑的影响最为直接。
第二,主从犯辨析需要多维度证据支撑。 在传销案件中主张从犯地位,不能仅凭口头主张,必须从职能分工、获利比例、管理权限、组织地位等多个维度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律师在阅卷时应当有意识地收集同案犯供述中关于当事人角色的描述、组织架构图中的层级位置、资金分配记录中的获利比例等信息。
第三,认罪态度的呈现需要贯穿全流程。 在传销案件中,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显著。辩护律师应当在侦查阶段就开始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讯问,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法律意见书呈现认罪态度,在庭审阶段通过供述笔录和行为记录等证据予以固化,形成全流程的认罪态度呈现链条。
第四,双层辩护策略增强辩护效果。 在主从犯争议较大的案件中,采取"主犯从轻+从犯减轻"的双层辩护策略,可以确保无论法院对主从犯地位如何认定,辩护意见都能发挥效果,避免因单一辩护策略未被采纳而导致辩护失败。
律师办案风格总结张振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办案风格可以概括为"精准辨析、务实推进"。在传销案件主犯认定的不利局面下,律师没有采取简单的"认罪求轻"策略,而是从犯罪数额、发展人数、主从犯地位三个维度进行了精准的辨析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远低于预期的量刑结果。
精准体现在对犯罪数额的逐笔审查和对发展人数的分层核实——律师不满足于侦查机关概括认定的数字,而是通过银行流水和账务记录的逐笔比对,找出金额认定中的问题点。务实体现在主从犯辩护策略的设计上——律师既坚持主张从犯认定,又准备了主犯从轻的备用方案,确保辩护意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发挥效果。
张振明律师20余年的刑辩经验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他深知传销案件中哪些辩护点最容易被法院接受、哪些证据最具有说服力、哪些策略最能够影响量刑结果。这种经验判断力,来自于数百件刑事案件的积累和沉淀。在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辩部门20余人的团队支撑下,张振明律师能够调动足够的资源对复杂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确保每一个辩护意见都有扎实的证据基础和充分的法律依据。
联系方式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地址:青岛市正阳路196号银盛泰国际商务港307室
律师:张振明(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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