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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停车场交通事故逃逸

发布日期:2026-09-08    作者:马恩杰律师
有人法律咨询:酒后在停车场撞到别人的电动自行车后离开了现场,属于逃逸罪吗?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代理很多起类似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1.  无论什么场所,出现交通事故,发生接触碰撞,或者无接触有因果关系的事故,无论是车损、人损,车辆驾驶人都有法定义务,停车后查看事故情况,双方进行协商,并及时报警,若干无视规定,直接走掉离开现场,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的这种情况多属于行政方面逃逸。
2.  允许社会车辆进入公共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 道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可以认定交通事故,如果逃逸可以认定,肇事逃逸。
3.  但是你所说的交通逃逸罪,需以构成严重的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仅撞到电动自行车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4.  既然酒后驾车,如果酒精检测超出80度,涉嫌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犯罪的。
5.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一般情况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苏州马恩杰律师执业十五年,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离婚等纠纷
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九十一条(酒后驾驶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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