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律师刘艳敏:如何认定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与辩护边界
发布日期:2026-11-06 作者:刘艳敏律师
一、从形式职位转向实质制约
传统辩护中经常会以被告人所利用的并非本人直接管理的事项,或者被利用者与被告人无直接上下级关系为理由,以此来主张自己的行为仅属于利用影响力或斡旋受贿。然而,刑法中明确否定了将隶属和制约关系缩小为直接主管关系的做法,这意味着,哪怕你不直接管这事,只要你的位置能让办事的人怕你或用得着你,比如你能给他打分考核,能去他单位检查挑毛病,手里攥着政策口径或资源分配的权力,或者单位里长期以来就是,上级打个招呼下面就得办的惯例,那你这招呼就不是普通人情,而是职务便利,就足够对具体经办事项的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事实上的权力性支配或实质性制约,就可能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区分职权本位与职权传递:分清楚普通受贿与斡旋受贿的界限
利用职务之便,要看利用的是谁的职务之便,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区分普通受贿和斡旋受贿,区别就一句话,你收钱办事,靠的是自己的权,还是借别人的权。普通受贿是说你自己手里就有这个权,你直接拿自己的权换钱。比如你就是管审批的,你签字放行,人家给你好处。这种不需要谋不正当利益,只要你收了钱,承诺办事,就构成受贿。斡旋受贿是你自己不管这事,但你认识管这事的人,你从中牵线搭桥,让人家帮忙办。比如你找同学,老乡或者其他单位领导去打招呼。这种必须有一个前提,请托的事得是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关键区别在哪?普通受贿门槛低,收钱+承诺办事=受贿,不管事本身正不正当。斡旋受贿门槛高,收钱+牵线办事+事本身不正当=受贿。如果事是正当的,你帮忙找人催了一下,收了钱,不构成受贿罪。所以辩护时要盯住两点,第一,你和那个真正办事的人之间,有没有职务上的隶属或制约关系,如果有,你就是普通受贿。如果只是工作联系或者同学老乡关系,两单位谁也不管谁,那就应该往斡旋受贿上靠。第二,一旦归到斡旋受贿,就接着看请托的事正不正当,事正当,就不构成犯罪,事不正当,才可能构成犯罪。一句话总结:自己的权换钱,是普通受贿,门槛低,借别人的权换钱,斡旋受贿,门槛高,事不正才犯罪。
三、审查职务关联性与对价关系:切断合法的市场行为与情感馈赠
利用职务之便,说白了就是,人家给你钱,得是因为你手里那个权。钱和权之间得对得上,不能是白给的。现在查得严,花样再多也能给你拆穿。比如两种常见套路,第一种,挂名领薪。安排亲戚朋友去请托人公司上班,人不去,活也不干,工资照领,这就是变相送钱。另一种,商业机会型受贿,给你一个赚钱的机会,但不用你出一分钱也不担一点风险,稳赚不赔,这也不是正经生意,是变相贿赂。那当律师的会怎么辩护?紧盯两件事,第一,你是真干活了,还是白拿钱?如果那个人确实在公司干了活,技术和管理都到位,拿的工资跟干的活匹配,那就不是白拿,不能算受贿。如果那个商业机会虽然跟你的职务有点关系,但你自己真金白银投了钱,也承担了亏本的风险,那这是正经经营,不能算利用职务之便。第二,钱是离职前说好的,还是离职后才冒出来的?法律规定,离职后收钱要构成受贿,前提是在职时就已经说好了,你帮我办事,等你退休或者离职了我再给你。如果有这个事先约定,那离职后收钱照样算受贿。但如果在职时根本没提过钱的事,也没具体请托承诺,是离职以后人家才主动提出给钱,那这笔钱就跟职务没关系,不能计入受贿数额。一句话总结:钱得跟权对得上才算受贿。真干活,真投资,也真的担风险的钱,不是贿赂,不是利用职务之便。
四、总结与温馨提示
总结,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当前核心要点就是进行实质审查。它不再局限于纸面上,而是考察行为人的职务是否在具体事项中形成了真实的,能够影响他人利益或事情进程的制约力。同时,必须严格区分普通受贿与斡旋受贿。沈阳刑事律师刘艳敏致公职人员及企业高管的温馨提示,警惕影响力陷阱,不要误以为只要并不是直接管理,打个招呼收钱就只是违纪,只要你的职务对经办人存在考核,督导或政策上的实质影响,该行为就极易被评价为利用职务之便。离职不是安全港,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约定离职后兑现,依然构成受贿,构成利用职务之便。切勿将此类腐败行为视为规避法律的手段。
本文为法律知识分享,不针对任何个案作出判断指引。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全部事实和证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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