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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加班费没给25%补偿是否合法

 05-26 10:20  悬赏 5  发布者:wuchan……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东莞 回答:(1)
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仲裁庭判决给劳动者加班费,但没有支持25%的补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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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5月26日 10时26分
合理合法,25%的补偿只有在劳动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后,用人单位仍然拒不支付的,方适用该规定。
追问:

看来你也不懂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回答: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你所说的情况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所说的情况是《劳动法》所规定的情形,而不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所规定的情形,两者是有区别的

追问:

有点怀疑你的语文水平,看清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意思是违反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不给加班费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是解除了劳动合同了,既然两个条件都符合那就适用该法。

回答:

这就是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劳动部所发布的部门规章,相对《劳动法》来说是下位法,而《劳动法》是国家频布的法律,是上位法。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适用上位法。

追问:

但劳动法也没说不给25%的经济补偿啊,劳动法第85条的规定的是劳动部责令给延长时间报酬用人单位不给的与该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的,两者没有冲突,所以你说的冲突的情形不存在,仍使用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回答:

是的,实践中,劳动法第85条适用的前提是要经过劳动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方适用该规定。

追问:

我说的不是劳动法第85条,说的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两条法律是没有冲突的。请仔细看清楚,有点语文水平的人都能看懂其中的意思,一个是拖欠工资加班费就得给25%补偿,一个是劳动部门责令给用人单位不给加班费所做的追加补偿。两条法律互不冲突,可以同时适用。还有一点你应该清楚,仲裁庭不是说不给,是仲裁结果下来之后,劳动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是用人单位要给但是劳动者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用人单位没给这个加班费所以没有25%的补偿。我想说的是加班费都拖了一年多都没有给,等向他要补偿时又说愿意给,而说愿意给,在法院的庭审中又口口声声说没有拖欠加班费。这不互相矛盾吗,所以说不是法律条文的问题,是仲裁庭压根就不懂法。

回答:

这就是裁决机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追问:

你适用法律也应该适用正确啊,劳动局不懂法如何为民做主

回答:

对于你所提出的问题,在广东判决机关基本上已经形成了统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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