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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问题

 05-27 22:05  悬赏 0  发布者:sfdx11……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丰台区 回答:(6)
我是一个服装门店的员工。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个月500小时以上算加班,但实际操作时是每周上五休二,每周班表显示工时为40小时。

请问律师,这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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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5月27日 22时20分
每周超过四十小时以上的部分属于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协商不成,搜集加班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追问:

实际上每天虽然按照8小时上班,但每到下班时间总会延时工作至少1小时以上。管理组说给你算加班。但加班费只有在每个季度工作时间超过500小时才会发放一次,也就是第三个月发加班费。可一旦三个月中有请假的话,就很难超过500小时了,哪怕平时再多的延时下班也不算加班。请问您这样是否合理?顺便问您下,怎样才能确定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是否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出具此类文件?

回答:

工作日8小时外的工作属于加班时间,应支付加班费.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多谢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27 23:21
每周超过四十小时以上的部分属于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协商不成,搜集加班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5-28 00:32
符合规定。
回复时间: 2012-05-28 06:50
每周超过四十小时以上的部分属于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协商不成,搜集加班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5-28 10:11
每周超过四十小时以上的部分属于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协商不成,搜集加班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5-28 10:25
每周超过四十小时以上的部分属于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协商不成,搜集加班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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