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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纠纷解决

河南-新乡 06-22 23:55  悬赏 0  发布者:gxn123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1年11月某公司招工,我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30日我怀孕检查,请假20天,单位当月按病假工资给我支付了工资。在此期间,公司查处我的招工考试成绩不够录取分数线,是托人情录取的。公司认为我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与2012年6月1日口头作出决定,辞退我并不给于补偿,在单位公示栏予以公示。我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提出:在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给其恢复工作。
问:(1)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2)公司的做法有哪些违反了法律规定?

   (3)我应当如何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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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23 02:11
如果你没有可以隐瞒成绩,或者录取时,单位已经知道你成绩时,虽然是人情作用,但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录取了,这时可以认定为你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存在过错,单位在你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有违法之嫌。
回复时间: 2012-06-23 08:24
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回复时间: 2012-06-26 10:04
你好!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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