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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不发工资,离职完成交接签名后,以未交接为由扣工资

广东-广州 03-20 18:33  悬赏 15  发布者:q47689……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在职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写道:公司不按合同规定的(即:每月15日发放工资)支付报酬的,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有时还一两个月不发工资,中间还中断了五险,我是参考劳动法第38、46、47条规定考虑后才走的,我是离职了(毕竟我也要生活),还在离职完成交接签名后走的,我没要求赔偿,但至少得付清拖欠工资,后来劳动仲裁开庭时被告知未完成交接为由,以未提前一个月时间离职通知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扣除工资,请问这能扣的到吗?我提交了合同和五险缴费证据,那时我以为仲裁会理解,也没问那么多,仲裁会考虑到这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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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3-20 18:34
不合理的,等结果就好
回复时间: 2017-03-20 18:54
你好,如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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