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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

山东-潍坊 04-07 13:32  悬赏 0  发布者:2010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2007年4月26日跟公司签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25日到期,现在我准备回家休产假了,预产期2010年5月5日,公司通知我不会跟我续签合同了,休完5个月的产假,如果我再回公司工作的话也只能工作到我孩子满一岁,而且哺乳期会给我调动岗位并降低工资。我想请问:1、哺乳期公司可以单方面给我调动岗位并降低工资吗?2、如果我孩子满一岁我也同意离开公司的话我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算?(是从2007年4月26日到2010年4月25日,还是从2007年4月26日到我离开公司算?)3、要是从2010年4月26日到2011年5月4日(孩子满一岁)超过一年没有跟我续签合同,是不是可以认定跟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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