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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浙江-温州 07-10 11:14  悬赏 0  发布者:zclh10 给我留言  回答:(5)
1999年入厂工作至今,2008年签不参保确认书,2011年提起仲裁要求补缴社保,仲裁裁决补缴2010年至今的社保,理由为2008签订了不参保确认书即知道了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在仲裁时效一年里没提起仲裁超过了时效所以2010年以前的社保不支持,不服诉至法院仍然支持补缴2010年至今的社保,理由如上,请问下这样判决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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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10 12:49
可以接受的
回复时间: 2012-07-10 11:33
对仲裁不服,可以上诉。不过个人认为,仲裁的结果,还是可以接受的
追问:

我现在仍然在公司里做事,公司也一直都没有为我缴纳社保,是属于持续性的侵权行为,应该以侵权行为终了之日为时效的起算点吧,怎么可以以一年的仲裁时效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呢,那如果是说我从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未提起仲裁丧失了权利那就应该一天也没的补缴呀,而且这一年的时效是程序法,只是规定我在一年的时效以内未提起仲裁则丧失了提起仲裁的权利从而丧失了补缴社保的实体权利,可是现在我并没有丧失提起仲裁的权利,仲裁委也立了案,所以根本就不能说我丧失了补缴社保的实体权利呀

回复时间: 2012-07-10 12:22
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在签下“不参保确认书”的时候本人已明确权益受到侵害并表示放弃权利。所以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判决是依据你提出仲裁申诉日那天起至反退一年,所以从2010年补是正确的。
回复时间: 2012-07-10 14:12
你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法院判决合理合法
回复时间: 2012-07-10 15:54
对仲裁不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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