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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无故延长及工资拖欠

福建-厦门 06-04 15:38  悬赏 0  发布者:lscgyf…… 给我留言  回答:(0)
1、我是2016年11月入职厦门市一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是三年半,当时劳动合同明确写明试用期是三个月,但到2017年4月份的时候才被告知试用期要延长三个月,迫于无奈签了试用期延长证明,但是签署的日期是2017年4月,按劳动合同来说我2017年2月就应该转正了,这个可以提出仲裁么?赔偿标准是什么?
2、劳动合同上写明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但是我们公司每个月都会无故拖延7-15天不等,没有任何说明和通知,属不属于违法?
3、由于公司的激励机制一直没有落地解决,造成五分月部分员工离职,我是其中之一,但是,我四月份的工资至今还未全部发放,问了财务,财务说只发基本工资,绩效部分没有发放,要领导讨论后在发放,可我还属于试用期根本没有绩效工资,虽然在工资的拆解中有体现绩效,但确实是没有的,我是否可以凭借每月的工资流水作为依据来说明这点?请律师朋友帮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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