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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病亡

 04-19 16:17  悬赏 0  发布者:粮人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1)
本单位货物进出劳务(间断性工作)由包工头范承揽,范召集用民工来完成并付给工人劳务费用,本单位对范找哪些工人、作业分工、劳务费用分配等不过问。范还为其他单位,个人服务,范召来民工在本单位食堂饭后休息时发病死亡,我单位与民工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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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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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4月20日 12时47分
如果你单位与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报酬是由包工头支付给死者的话,不存在劳动关系,包工头和死者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其赔偿应向包工头主张。但如果你单位明知包工头不具承包承揽资格,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自己选任过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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