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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单方解除合同

江苏 07-16 15:43  悬赏 0  发布者:天天还没亮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2002年8月26日进入一家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工作,直至2009年9月。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保。该公司法人代表胡某约在2009年上半年之前发生严重债务,遂将该贸易公司整体(业务、人员)转至广东比音勒芬服饰有限公司。并在南京设立该公司南京办事处,本人仍旧从事原贸易公司的工作。至2012年4月1日前,广东比音勒芬服饰有限公司也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保。2010年期间,广东比音勒芬服饰有限公司更名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1日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正式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合同期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工作岗位在南京,工作岗位为物流专员。2013年4月,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我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自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工作地点及岗位不变。
2017年7月13日,该公司驻南京办事处经理以微信方式通知我结束劳动合同,并要求我在2017年7月23日前答复。
请问,比音勒芬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任?本人应当如何维权?
问题补充:
在原文“请问,比音勒芬方式股份有限公司”一段应改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附南京办事处经理微信原文
你好,你的两封邮件已收到,感谢你发现的问题与提出的建议;关于你的未来工作安排我有和零售部人事部相关领导做了沟通,我公司有内审部,而且系统也在不断完善中,过去发生一些事,是个例,公司已经做了后续防范工作,所以总部不建议在办事处设置这么个岗位,而且工作量可能并不足,所以只能抱歉的通知到你,需要结束到你在比音的工作了,你看时间放在2017.8.31,你这里还有什么意见可以让我向公司转达?公司感谢你这么多年为企业服务所做出的贡献,每一位员工都是企业大厦的一个很重要的螺丝钉,只是现在经营环境转型得太快了,企业的架构与人员的工作性质需要不断得进行调整匹配,我这里的助手未来会更偏向于在一线进行各项销售业务的执行工作,所以考虑再三,做出这样决定,非常遗憾!你这里有什么要求,请在下周末前给我回复,我负责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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