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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入职一家个体公司,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为缴纳保险

辽宁 07-20 13:0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6年9月入职一家个体公司,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为缴纳保险,2017年4月18日,上班期间,骑电动车外出不慎摔倒被砸伤脚踝造成腓骨骨折,立即入院,当时门店两名店员,老板询问我外出原因,为员工取定做名片,有员工证词以后,老板口头约定病假期间支付我一千元的工资补助,发放了一个月的一千块钱,第二月以我最近不能回去上班为由拒绝发放,声称我病彻底好了以后会给开50%的工资,大概1500左右,电话与之协商,关于报销医药费用,老板不承认为工伤,态度恶劣,拒绝一切协商,当时的两名店员如今有一个已经离职,一名在职,我担心老板会让员工更改说辞,对我不利,一直考虑是否仲裁,担心申定不了工伤,得不到补偿,整个事件,按照法律规定,哪些是我应得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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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7-20 13:40
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7-07-20 15:43
你好,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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