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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这个条款是否合理有效

北京 08-30 10:03  悬赏 10  发布者:amanda…… 给我留言  回答:(9)
想咨询一下。我来到一个新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里面有1个条款我很打鼓,想咨询下您。劳动合同签的是三年,条款如下:
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一次性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 —— 元。如果双方未约定具体违约金金额,按照距合同期满日期的年限,每差一年向甲方交纳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违约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我想问:这个条款是有效的吗?如果我签了,提前辞职的时候即使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是不是也要按照这个条款赔给公司这些违约金?

公司表示这个条款不能删掉,不签就意味着我失去了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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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30 10:13
该条款无效
回复时间: 2012-08-31 00:20
属于无效。
回复时间: 2012-08-30 10:04
合同条款要符合法律规定才有效,具体违约金你是否应当缴纳,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涉及到户口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无效,不需要缴纳。
有关培训的也是特殊的付费职业培训,如果经过此类培训的,需要赔偿单位支付过的培训费,数额以单位实际支出的赔偿费为最高限。但普通的上岗前培训不包含在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单位虽然进行过赔偿,但没有实际支出,那么你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所以如果没有上述两种情况,那么单位要求你支付违约金是违法的,合同条款无效,即便你签订了也是不需要履行的。
回复时间: 2012-08-30 10:29
据你所述的情况,无效。
回复时间: 2012-08-30 10:31
该条款无效。
回复时间: 2012-08-30 10:31
——据你所述,此条款无效。
回复时间: 2012-08-30 11:24
该条款无效
回复时间: 2012-08-30 13:25
该条款无效
回复时间: 2012-08-30 15:53
单位违法,可收集证据,申请仲裁,依法要求赔偿,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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