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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赔款问题?

江苏-淮安 09-02 20:12  悬赏 0  发布者:yuanto……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9年我与解放军第八二医院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书内容共有十二条:
第一条 聘用期限:為15年,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其中试用期為3个月,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1日。
第二条 聘用岗位:肿瘤岗位工作,具体职责按医院相关相定执行。
第三条 岗位纪律:略。
第四条 工作条件:略。
第五条 工资福利保险:参照淮安市事业单位同级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另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增加20%。其餘无特殊。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略。
第七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略。
第八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略。
第九条 双方的其它约定:
1、 甲方(医院)分三次支付给乙方(本人)安家费共计10万元,其中签定合同后30日内支付5万元,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支付3万元,工作满5年经考核合格,再支付2万元;
2、 乙方作為甲方引进的特殊人才,由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军队服务津贴1500元,乙方必须每五年完成军(地)科技进步奖一项以上;
3、 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或甲方依本合同第七条第2、3款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返还剩餘服务期限(年)安家费,金额為:安家费=10万元/服务年限×剩餘服务期(年)。
其它如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等,无特殊,略。
目前本想解除劳动合同。现本人已為单位服务3年餘,仅获得安家费8万元,尚有2万元未到期发放。按照第九条第3款规定,我应返还单位安家费為:10/15×12-2=6万。
根据第九条第二款:乙方作為甲方引进的特殊人才,由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军队服务津贴1500元,乙方必须每五年完成军(地)科技进步奖一项以上。目前我仅服务3年,尚未完成一项成果奖,要不要赔偿呢:即1500元×36月。如果我离开单位后,帮单位完成一项成果,要不要单位补偿余下2年的军队服务津贴呢:即1500元×2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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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2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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