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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用人单位无辜解除劳动合同

山东-济宁 09-13 20:27  悬赏 5  发布者:liugui…… 给我留言  回答:(4)
在今年5月份找到一家外企单位,面试时协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结果在9月份公司就被告知不适合,并要解除合约。请问试用期六个月是不是超过了劳动法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啊,如果超了我应怎么维权。是不是在试用期间也要给入社会保险啊?如果应入单位没有给我入,我又应如何维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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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9-13 20:31
单独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享受正式期待遇。
有社保,并有权要求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
回复时间: 2012-09-13 20:50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六个月试用期合不合法要看你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的;根据“社保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申办社保,你在公司工作近四个月了,公司还未给你办社保是不合法的,对于单位的不依法缴纳社保行为,你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局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2-09-13 20:35
你好,可提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2-09-14 16:27
你好,可以维权,试用期也要交保险,协商不成可以仲裁起诉解决,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少受损失,稳妥起见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予以必要协助,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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