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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或不能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东-珠海 10-31 14:27  悬赏 5  发布者:ccgg07…… 给我留言  回答:(1)
A女士,1961年10月25日出生,2006年1月份入职珠海XX公司做员工,A女士入职XX公司前未办理过国家规定社会保险,入职XX公司后,XX公司依法为A女士逐月购买社会保险。2011年10月26日,XX公司单方解除了与A女士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XX公司的理由为,A女士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A女士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够,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和领取养老金。
问题:XX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是否合法?若XX公司的行为不合法,XX公司是否应当向A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或A女士可否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要求XX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问题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终止与A女士的劳动合同后需要支持经济补偿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那么用人单位理所当然地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女士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和没有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范围。

    另,在广东省,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0九年六月八日发布了《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粤劳仲函1号,以下简称“1号文”),该文件指导劳动仲裁委解决了两个问题:
    1、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在其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1号文”仅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参考和指导性的作用,法院一直倾向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同一案件,在仲裁阶段与在法院审判阶段可能会因参考不同的审判标准而形成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在诉讼个案中,法院系统判决仍存在很大风险推翻1号文的解释。

    那么,A女士个案在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必然得不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诉讼阶段,若法院倾向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将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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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31 15:41
公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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