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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时培训协议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

 05-09 21:04  悬赏 20  发布者:xuruik……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阿坝 回答:(2)
本人2015年7月进入公司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15年10月参加公司组织的为期3个月的新员工专项培训(培训共花去11174元),培训前本人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员工自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返还甲方扣除应提教育经费以外的所以培训及培训所产生的费用。(教育经费总额为:年度工资总额x2.5%x40%);本人于2018年5月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本人赔偿八千多元的教育经费。但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我想咨询一下该培训协议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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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05月09日 21时13分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不符合的就是不合理。
追问:

如果公司只认可协议上约定的赔偿费用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5-09 21:12
您好,按法律规定处理即可
追问:

那么该协议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可以讲它认定为无效的协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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