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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咨询

上海-奉贤区 11-29 19:26  悬赏 0  发布者:xixi03……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单位有一职工患肝癌已有1年多,期间都没上班,请问我可否和他解除劳动合同,若可,我要给他哪些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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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29 19: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回复时间: 2012-11-29 19:30
如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规定的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2-11-29 19:58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2-11-29 20:58
你好:
    首先要判断该职工的医疗期,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多工作一年,加一个月。如果目前该职工已超过医疗期,也没有上班,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月工资可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对方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对于医疗期内的,需要支付病假工资。同时,由于对方患重病,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疾病医疗费。
回复时间: 2012-11-29 21:16
医疗期结束的话,还不能上班是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11-30 1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回复时间: 2012-11-30 12:29
医疗期届满,还不能上班,支付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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