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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务合同咨询

 01-07 21:00  悬赏 10  发布者:hefeng……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鞍山 回答:(3)
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下,我是一名劳务派遣职工,在工厂工作5年了,合同是12年底到期。我的工资是以计件形式计算的,是由工厂把工资打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他们把钱打给我们。12年12月份我的工资应该是3800可劳务派遣公司只给了我1100,说是因为电脑中毒导致工资发放错误,但只能在下个月给补。我们厂的劳务派遣职工至少有超过7成的都是给开了很少的钱,完了就说下个月给补就完事儿了。去年底也发生了这样的事,我很怀疑是他们把我们工人的工资钱给挪用了。我想咨询下,他们这样的做法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第36条 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我可不可以依据这个事情终止合同,并要求得到补偿金,就是工作满1年给1个月的那个钱? 谢谢!
问题补充:
对不起。。整错了 不是36条是第38条第2款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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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1月07日 21时05分
这样的 话,风险很大。最好参照38条规定寻找解除理由
追问:

林律师您好,首先很感谢您的回答,我想问下 为什么风险大? 难道他们这种做法没有违反第36条么? 我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呢? 谢谢!

回答: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五十二条(二)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对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不支付工资(含加班工资,下同)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三)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超过30日的行为。也就是单位在不超过30日的情况下补发,都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的理解无故拖欠工资时还应参考《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毕竟该规定在你们地区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细化。

追问:

林律师您好,再次感谢您的回答!我所说的他们违反的是第38条第2款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该算是克扣工资里的吧? 并不是说他们拖欠工资而是说他们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问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有时间限制吗???也是得超过30天? 跪谢!~

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07 21:15
你好,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追问:

冯律师您好,首先感谢您的回答。我想问的是 他们的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第38条第2款 我是否可以要求终止合同 并要求得到补偿金?谢谢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606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08 07:57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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