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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后一天被以不正当理由裁员

上海 01-09 15:23  悬赏 0  发布者:chang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于试用期最后一天被以“公司精简员工”为由裁员,我拒绝签署相关材料。第二天商谈后,人事出具了前一天即试用期最后一天日期且加盖公章的解除通知、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本人主张该通知不合法合规,应以正式员工为准支付1个月通知金+1个月赔偿,总计2个月赔偿;公司主张试用期最后一天意思表示了,不管本人是否同意,即为试用期员工赔偿1个月。请问,依照我的情况,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可主张正式员工2个月的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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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1-09 15:33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9-01-09 15:33
工作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话 违法解除赔偿2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话违法解除赔偿1个月工资
回复时间: 2019-01-09 15:48
具体要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工作未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计算。
回复时间: 2019-01-09 16:04
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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