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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补偿一事

浙江-宁波 01-21 15:45  悬赏 10  发布者:TINA-星…… 给我留言  回答:(4)
2010年在宁波工作,与一家小家电公司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于2012年6月14日到期,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人员一直都无提前一个月或当日提醒我合同到期,是否续签订一事,直到本人6月17日左右去人事问时,他才告知我合同期,但因部分原因,本人与公司没有达成一致而决定不再续签合同,按劳动法是应该补偿二个月工资,但当时因个人对公司还是有一些感情,好聚好散,不想把事情闹得太僵,最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是,待公司发年终奖时再将此工资补发给我,当时公司的领导也写了一份证明,证明的内容没有写明是二个的工资,但今天(1月21日)至电到那家公司的领导,领导改口说成是一个月的工资,他也没有答应什么话之类的,请问这次是否还可以问他要回二个月的工资?有什么办法?(注:6月份离辞时录了一段音,他承认说是会比二个月的工资还要多,但当时我说我就只需要我自己应得的那份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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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22 09:49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回复时间: 2013-01-21 15:53
你的要求是正当的
回复时间: 2013-01-21 15:56
又是拖啊。先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不行,提起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1-21 15:59
除非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有工资待遇,你不愿意续签,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单位应当按照你工作年限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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