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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日的计算问题

湖南-怀化 04-26 07:20  悬赏 0  发布者:helloc…… 给我留言  回答:(3)
某企业1997年10月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并要求该企业破产清算组去工商部门注销该企业。但破产清算组一直没有去工商部门注销。工商部门也一直不知该厂已经破产,遂于1999年12月,以该破产企业没有按时年检为由,吊销了该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请问,该企业虽破产终结但没有注销,该厂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日,是以1997年宣告破产日为准,还是以1999年12月吊销营业执照日为准?该破产企业职工对该厂的破产和吊销营业执照一概不知,也没得到劳动合同解除补偿(有证据表明该厂没有一次性买断职工劳动关系,曾边破产边生产、成立另一企业,将该厂职工登记于另一企业的职工名册中,有职工没有到该新成立的另一企业报到上过班,只是有个名字),现在该吊销执照的破产企业职工可以主张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吗?登记到另一企业但因不知情而没到该另一企业报到上班的,能主张是另一企业的职工,并获法院支持吗?该另一企业与该破产企业的办公地址、业务联系电话、厂长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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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4-26 09:21
有证据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5564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4-26 09:28
有正式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即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工存在违法行为的,随时可离开;如有不发或克扣工资情形,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9-04-26 16:05
通常按照合同情况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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