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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

 03-04 18:00  悬赏 10  发布者:wangch……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8)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是基本工资?还是基本工资金+(岗位津贴+福利+通信+交通各补助金)这些全部是固定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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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3月04日 18时01分
按实际收入为基数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4 18:01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3-04 18:05
是基本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
回复时间: 2013-03-04 18:08
应发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3-04 18:49
是要按照你们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给付的。
追问:

合同中没有约定福利,技效,全勤等明细。但实际工资发放中包括这些,应怎么算,是按基本工资,还是基本工资+福利+技效+全勤等之和计算》?谢谢!

回复时间: 2013-03-05 00:02
按实发工资
追问:

合同中没有约定福利,技效,全勤等明细。但实际工资发放中包括这些,应怎么算,是按基本工资,还是基本工资+福利+技效+全勤等之和计算》?谢谢!

回复时间: 2013-03-05 08:03
基本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3-06 13:18
应按照应发工资
追问:

合同中没有约定福利,技效,全勤等明细。但实际工资发放中包括这些,应怎么算,是按基本工资,还是基本工资+福利+技效+全勤等之和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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