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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

 07-09 17:41  悬赏 30  发布者:vingo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徐汇区 回答:(2)
我于2003年3月参加工作,于2008年11月第一家公司离职。2009年7月进入现在的第二家公司,第二家公司于2010年7月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给的补偿除了1个月的工资,还有就是17天的加班工资(2倍)。我在第二家公司没有得到相应的年休假,公司告知我说我从第一家公司离职到第二家公司上班中途中断了半年时间,所以不能享受国家的5天年休,所以对年休假也没有补偿。这种说法正确吗?如果能补偿年休假,应该是几倍的补偿?
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职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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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7月11日 15时31分
1、你有权享受年假待遇;
2、年假的加班工资是三倍,是你的基本工资+职位工资总和的三倍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10 07:47
年假仍然有   年假的工资按照法定节假日的工资计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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