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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法定假日的假期怎么算工资

 03-08 14:38  悬赏 0  发布者:栀子香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4)
春节期间,国家规定假期是3天,+周末调整共7天,可是公司共放假了近半个月,请问这超出的部分应该怎么结算工资。

公司认为:我是按规定来的,法定假日已经给工资了。
但是员工认为:放假是公司决定的,不是我不愿上班,所以放假部分的工资应该照样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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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3月08日 17时35分
公司应当按正常上班时间发放工资。否则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违法行为。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8 14:39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3-08 16:15
其他时间,应当按照正常工资发放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18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3-08 17:00
1,放假是公司安排的,公司应支付假期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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