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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到期企业不予续签的赔偿问题

辽宁-大连 03-08 16:35  悬赏 0  发布者:125427…… 给我留言  回答:(7)
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再给员工续签合同。企业的赔偿标准是:在该企业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工工资,但是入厂时间早于2008年1月1日的,从2008.1.1计算。其依据是:劳动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才增加的不续签企业给予赔偿的规定。
但是我认为时间计算不合理,我的理解是:劳动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有此规定,但是2008.1.1仅是指企业不续签这个行为发生的时间,并不是说员工2008.1.1之前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年限不算赔偿。也就是说:企业与2008年之前不续签,不用赔偿是合法的,企业赚了;而之后,不续签,必须赔偿,否则违法。但是不表示企业可以据此抹杀员工2008年之前的工作时间。
请专业法律人士对我的理解给予评判。若理解的对,我该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程序如何。敬请指教!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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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08 17:23
单位不续签的,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年限自08年以后起算,因之前的法律规定并无关于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3-08 16:42
不续签合同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3-08 17:10
您的理解是对的,持企业给你们的补偿协议,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3-08 17:19
你的理解不正确,你可以看劳动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回复时间: 2013-03-08 17:37
1、合同到期单位不与你续签法律是允许的,只需给你补偿,不存在赔偿。
2、按现行法律规定,你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以后起算.2008年1月1日前确实不算。
回复时间: 2013-03-08 19:55
单位说法有法律依据,你的理解有点错误。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只能主张补偿金,确实从08年算起。
   如单位违法终止合同,也可以主张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3-09 09:26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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