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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的从业时间,我与保险公司是否构成实质上的劳动合关系?

江苏-盐城 03-24 12:47  悬赏 0  发布者:东亭小子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于1998年10月加盟***人寿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于1999年9月转入公司收展员队伍,专项从事公司的续期收费客户服务(该岗位基本不同于保险营销人员的考核管理内容)工作一直至今没有兼业从事其他工作。我从开始一直到2011年6月该保险公司对我们的考核管理制度,一直延用总公司制定的《客服务专员管理制度》只考核续期达成率和服务品质,新保不作考核要求(这也是这家寿险公司于其他保险公司在业务管体制上与其他寿险公司不同的地方)。在这近十二周年按当时考核制度都是合格的,并且这么多年都要对我们都进行了正常的培训和管理。2012年起保险开始实现业务转型,将新保纳入业务考核,现在2013年起更是加大了新保的考核要求,由于本人做新保的能力跟不上考核要求,新保不达标,保险公司声称,要从4月份起与我解除客户经理的代理关系。 现在我想咨律师老师:我与保险公司这么多年就仅仅构成代理关系吗?公司想解雇我,我什么补偿不应该得到吗?并且这么多年保险公都没有帮我们缴养老医疗保险,我也没有得到缴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这个做法合理吗??我该怎么维权呢?  这其中2005还有一个插曲,当时由于新的劳动法实施,保险公司统一对考核合格、年龄合格的客户服务专员签订劳动合同,按当时的公司标准,我完全有条件签劳动合同,但由于本人以前的单位处于息业状态没有与我们职工清算补偿,担心与保险公司签劳动合同,会放弃原公司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本人询问了当时的客服条线负责人,“和保险公司签代理合同能否得到相应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在得到江苏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公开口头答复(可惜没有要求书面的答复)后,预期会得到相应的补贴后我才和公司订了代理合同。后来由于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兑现承诺,有侵犯犯代理人权益的举动,在2009年时我曾经要求公司和我改签劳动合还发生过争议,公司的答复:现在没有机会,以后后再说。这么多年我也没有得到过保险公司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并且其和保险公司签劳动合同的同事每月都帮助缴了两保,我没有享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但在劳动考核业务管理上的要求其实都是一样的。是否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呢?我该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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