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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

四川 04-20 14:13  悬赏 0  发布者:107543……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12年4月19日与这家公司签订1年合同。公司在四川成都,工作地点在营山县,我们本是三人上一个班,缺1人,我们向代管的领导反映N次,就是不增加人,我们没办法接班,就没去接班,后来公司给我们下了个处理文件,第一条,扣100元,第二条,停职10天,第三条,2013年不得与我们再续合同,请问一下,这种赔偿金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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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20 14:24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单位以借款事件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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