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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问题
上海-嘉定区 05-03 21:58 悬赏 0 发布者:chenxi…… 给我留言 回答:(3) 请求事项:
1、请求支付2012年第二季度的季度奖金800元。
2、请求支付2012年部分年终奖2196元。
3、请求违规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自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间的
赔偿金17278.86元。
事实与理由:
公司以2012年8月17日上斑时间内在工作场所睡觉而被公司依据《工作纪律和违纪处理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第19条的规定外以严重书面警告处分后,又于2012年9月12日被再次发现上斑时间内在工作场所睡觉,该行为依据公司《纪律规定》第19条规定同样被处以严重书面警告,而依据《嘉定装配中心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规定,员工累计受到二次及以上书面警告处分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2年9月17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公司认定我于2012年8月17日上斑时间内在工作场所睡觉而受处分我不认可,理由是:
1、《纪律规定》第19条是指员工在上斑期间睡觉或卧躺的规定与事实不符,我即没有睡觉也没有卧躺,只是在工作期间比较困,与规定不符,对此我不认可公司的违规处罚不认可,
2、2012年9月12日被再次发现上斑时间内在工作场所睡觉,与事实不符,只是坐姿不正而被误认为睡觉,对此我不认可,
对于公司以上两次违规认定缺 事实依据,以上公司行为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关系。
……。。……。……。。……。。。……。……。。……。……。。……。。。。……。。。。……。。……。
请问律师:
第一项季度奖能等到支持吗(合同上没有季度奖这一项约定,但其它同事都发了)?
第二项年终奖的一部分能得到支持吗(合同上没有年终奖这一项约定,但其它同事都发了)。
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有很多地方是说不通的,A、第一张照片显示我闭眼是事实,但不能显示我睡觉,还有我的姿式是坐姿并不符合《纪律规定》第19条的卧躺或睡觉。B、第二张照片显示我偏着头坐在驾驶室里连闭眼都不能证明,怎么能证明我睡觉呢。C、上面提到的《纪律规定》和《奖罚制度》当时签定合同时及以后没有给我,更没有签收。
D、第二张照片上显示时间是2012年9月12日上午10点(公司自己写上的),但上午10点开始的10分钟是公司休息的10分钟。
…………。。……。………………………………………………………………………………………………………
我提出的第一项季度奖和第二项年终奖的一部分,公司不赔偿的依据是合同上面没有这方面的约定。
我提出的第三项违规解除劳动关,公司不赔偿的依据是基于跟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第29条第3款“乙方已知悉并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岗位职责说明书》及双方确认的其他文件如行为准则,培训协议和保密协议等,遵守职业道德并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甲方的组织、安排的培训,恪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物,提高职业技能;”
跟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2011年8月1日,离职时间是2012年9月17日,离职时各项手续齐全。
附公司提供的照片两张
1、请求支付2012年第二季度的季度奖金800元。
2、请求支付2012年部分年终奖2196元。
3、请求违规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自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间的
赔偿金17278.86元。
事实与理由:
公司以2012年8月17日上斑时间内在工作场所睡觉而被公司依据《工作纪律和违纪处理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第19条的规定外以严重书面警告处分后,又于2012年9月12日被再次发现上斑时间内在工作场所睡觉,该行为依据公司《纪律规定》第19条规定同样被处以严重书面警告,而依据《嘉定装配中心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规定,员工累计受到二次及以上书面警告处分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2年9月17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公司认定我于2012年8月17日上斑时间内在工作场所睡觉而受处分我不认可,理由是:
1、《纪律规定》第19条是指员工在上斑期间睡觉或卧躺的规定与事实不符,我即没有睡觉也没有卧躺,只是在工作期间比较困,与规定不符,对此我不认可公司的违规处罚不认可,
2、2012年9月12日被再次发现上斑时间内在工作场所睡觉,与事实不符,只是坐姿不正而被误认为睡觉,对此我不认可,
对于公司以上两次违规认定缺 事实依据,以上公司行为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关系。
……。。……。……。。……。。。……。……。。……。……。。……。。。。……。。。。……。。……。
请问律师:
第一项季度奖能等到支持吗(合同上没有季度奖这一项约定,但其它同事都发了)?
第二项年终奖的一部分能得到支持吗(合同上没有年终奖这一项约定,但其它同事都发了)。
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有很多地方是说不通的,A、第一张照片显示我闭眼是事实,但不能显示我睡觉,还有我的姿式是坐姿并不符合《纪律规定》第19条的卧躺或睡觉。B、第二张照片显示我偏着头坐在驾驶室里连闭眼都不能证明,怎么能证明我睡觉呢。C、上面提到的《纪律规定》和《奖罚制度》当时签定合同时及以后没有给我,更没有签收。
D、第二张照片上显示时间是2012年9月12日上午10点(公司自己写上的),但上午10点开始的10分钟是公司休息的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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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的第一项季度奖和第二项年终奖的一部分,公司不赔偿的依据是合同上面没有这方面的约定。
我提出的第三项违规解除劳动关,公司不赔偿的依据是基于跟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第29条第3款“乙方已知悉并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岗位职责说明书》及双方确认的其他文件如行为准则,培训协议和保密协议等,遵守职业道德并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甲方的组织、安排的培训,恪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物,提高职业技能;”
跟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2011年8月1日,离职时间是2012年9月17日,离职时各项手续齐全。
附公司提供的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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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静安区]
- 代雨庭律师
- 2603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04 07:52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 [上海-杨浦区]
- 王晔律师
- 1335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04 10:00
直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上海-徐汇区]
- 李军律师
- 408255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04 12:29
1、关键看你的请求是否有证据支持;2、关于赔偿金,取决于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公司对此承担举证责任;3、建议你委托专业律师处理,需要帮助,可以来电联系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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