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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冲突

黑龙江-哈尔滨 05-11 21:31  悬赏 10  发布者:夏末秋雨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2年六月初签订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七月份毕业。就业协议书中,其他约定事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见习期一年,含六个月试用期,见习期满鉴定合格者定岗,实行岗位工资。同年九月到用人单位报到,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劳动合同上只说提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并没有提出违约金。同时还签订一份见习就业协议,这份协议当时好像一式三份,但是都在用人单位那,我手里没有。现在我想辞职,需要拿违约金么?这违约金是不是就是见习期一年内辞职才需要拿?过了见习期就不需要拿了?如果需要拿违约金,这一年的期限是从签订就业协议当天算起一年,还是去用人单位报到当天算起一年?就业协议书有效的期限是多久?学校曾经说,会追综毕业生三年的工作情况,如果三年内毕业生不在就业协议书上所签订的单位工作,需给学校一笔违约金,这合法么?
问题补充:
去公司报到时所签订的见习就业协议的内容已不记得了。请各位老师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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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12 05:48
你的情况应该不存在缴纳违约金的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对单位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则存在单位追究义务人违约责任,否则,不存在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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