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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海外人员,合同未到期公司宣布裁员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广东-广州 05-13 14:57  悬赏 15  发布者:erchao…… 给我留言  回答:(2)
派驻海外人员,合同未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本人2010-7-12入职苏州一家公司,2013-7-12日合同到期。由于工作需要,2011年苏州公司将我派驻海外,公司每个月支付我600美金的派驻津贴(有签派驻协议,协议中有声明公司每月支付600美金),但是这600美金的派驻津贴分苏州及海外2个账户发放,苏州的基本工资照常发放。我苏州的基本工资为3400,每月加上津贴大概在5300左右(有工资条),海外账户每月折算成人民币大概2000左右(仅仅打入账户,每月无工资条)。 现在因为海外这边案子结束,苏州公司人员饱和,公司2013-1-18与我协商于2012-2-10解除此前与我订立的劳动合同。 请问,这种情况公司是否需要对我进行经济补偿?我能收到的经济补偿是几个月?计算的标准是多少?是以5300计算,还是5300+2000?此经济补偿金若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是否要扣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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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13 15:08
你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得。
回复时间: 2013-05-13 15:17
单位违法解雇你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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