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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两个房屋买卖合同,您认为哪份合同合规合纪合法?

湖北-宜昌 09-20 22:1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5)
恳求依法撤销22鄂民申1188号裁定书。二.对三次独审法官彭静(省).尹新军(市).李琳(区)虚构捏造歪曲事实,违反庭审程序和纪律恶意支持虚假民诉案进入裁判及超范围强制执行后仍强行冻结举报人财产至今的一系列严重违纪违法,包庇犯罪嫌疑人逃脱法网等问题及时追究问责。三.请将本案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四、本案有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第一份是20年5月13日订立的1628号《房屋买卖(格式)合同》,该合同是经携诚地产营销策划(宜昌)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周奔等人通知在宜昌伍家岗小学旁一U居门市部订立;该合同不是产权人王运清参与同黄金双订立,王运清夫妻在外省女儿家居住,也不在宜昌更不知晓此事,王继军在没有王运清的授权委托时与黄金双并中介业务员周奔等私自违规操作签约且又违约并未履行,该合同主体不适格,是违反《民法典》171条规定无法律效力的合同;第二份是20年5月22日签订的0032号《宜昌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是经宜昌市国大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人付建国、经纪人尤锐等另三人通知原房屋所有权人王运清夫妻本人同现有房屋所有权人黄久梅亲自在宜昌市房地产管交易中心订立,该合同主体适格且合法有效。有第三方依据该合同按法定程序在国家房产信息交易网上公示、照相、登记、产权变更办证、依法缴纳税费并经第三方国家税务机关确认备案且有合法铁证依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受法律保护的合同。而法院法官在钱、权、人情关系的诱惑下,五次裁判并强执认定的是20年5月13日订立的房屋买卖格式合同,该合同不是房屋产权人王运清参与订立,王继军没有王运清的授权委托订立。按《民法典》171条,王继军代签的格式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且中介隐匿房屋严重质量问题及产权人身份信息为追求成交利益属违法操作。法院故意以王运清的儿媳和刘鹏飞律师精心策划后提供的无法律效力的虚假合同立案开庭假审裁判并强执终结后仍将其财产冻结至今。五.三级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缺乏合法证据其错误如下,1、法院认为“20年5月13日1628号房屋买卖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错误,该合同是王继军与黄金双签订,王运清并未授权及追认王继军签订。此合同在王运清夫妇与黄久梅于20年5月22日订立的《宜昌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之前因无任何法律效力并违约而中止。2.法院认为“20年5月26日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黄金双的女儿黄久梅名下”错误。事实是王运清同黄久梅经宜昌市国大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人付建国等人在房管局商定房价定为24万元后订立的0032号合同并依法缴纳税费于6月16日缴完全费后将不动产证才移交给黄久梅,水电气户籍迁移四证仍未过户给黄久梅。3.法院恶意遗漏案件事实,0032号合同才是王运清与黄久梅订立且有税收机关确认证据。王运清与黄久梅是房屋买卖合同主体。黄久梅购房款24万元其父黄金双被王运清的儿媳冒名欺诈洗钱时帮黄久梅已垫付35万,王运清的儿媳“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多欺诈房款12万元应退还黄金双,无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起诉黄金双主张2万元,原审未查明全案事实。4、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王运清的儿媳冒签王运清的名字起诉证据一审未质证,剥夺了黄金双的质证权利。请调取庭审视频核实。5、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审查全案事实与证据,未对证据及事实进行分析与说理。6、一审未审查杨春艳和王继军无代理权程序违法。二审中王继军无委托庭审陈述无效。原审剥夺了黄金双辩论权。请查假纠错依法救济受害人的权利。六、按《民法典、刑法》最高法﹝21﹞10、281和法释(20)21(22)3号规定应对本虚假诉讼案及时纠错,受害人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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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04085积分
回复时间: 2022-09-20 23:06
你好,要看证据情况才能确定的啊。
回复时间: 2022-09-21 09:10
您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008622积分
回复时间: 2022-09-21 10:30
这是可申请再审的
回复时间: 2022-09-21 00:14
需要结合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及交易细节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我长期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建议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可以与我联系代理事宜(微.信手机同步)。
回复时间: 2022-09-23 04:00
要看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或者添加微信(电话同号)与我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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