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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未按照约定日期支付房租

北京-海淀区 06-22 17:12  悬赏 0  发布者:tubalu……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本人是租户,由于晚了两天交房租,房主要求我支付违约金,请问从合同上来说我应该支付么?

合同的模板基本是参照北京市建委的合同。相关内容如下:
......
押1付3,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2013.3.15 ,2013.6.15 ,  2013.9.15 ,  2013.12.15 ,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 日的。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月租金的一倍标准支付违约金。

按照合同理论上我应该6月15号之前支付房租,但是实际上我是17号才支付的,不满足甲方解除合同“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 日的”的条件. 我主要不确定第九条(四)当中的“以及”,意思是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要交违约金是么?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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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24 11:43
你好,要根据你们之间的意思表示确定。按照字面意思应该是各自构成违约。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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