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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薪与工资调整是否违反劳动法

广东-东莞 06-24 13:12  悬赏 5  发布者:janice…… 给我留言  回答:(1)
06年进公司,2013年统一调底薪,如果(2013年5月份之前工资5000元工资条是这样分配的:底薪1100,其实补贴3900,星期六加班项为0元,上班天数26天制)。 依照劳动法:那就是2013年5月份的工资开始,底薪要变更为1310元,总工资就变更为5210元
但是实际上我们5月份的工资发下来就不是依国家劳动法加的,发下来是这样的
将以前的工资条分配就变了:底新变为1310, 补贴就只有3291, 星期六加班费变更为481元上班天数变更为22天制,但是底薪变更1310元后,那总工资就没有到5210,元,那这样的话,依劳法,就是在原工资上没有加到210元,实际只加了82元,
这个违反劳动法不?第二:原先我们工资条上星期六是没有加班费的,现在把我们的补贴减少481元,放到星期六加班费上

那么以前我们工资条上星期六没有加班费的,是不是就可以申请补回星期六的加班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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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24 14:04
1、薪资标准的确定企业有自主权。国家不干涉企业薪资的发放,劳动法规只限定每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可以随国家规定调整“最低工资”的基数,只要总数不低于最低标准,不违法。
2、劳动法规执行的标准工时为“做五休二”,每月平均工作日为22天(21.75)。单位在执行26天工作制时,已经将周六上班费用计算在总数内,所以目前在22天制时,可以将工资细化,这也不违法,不存在“申请补回星期六的加班费”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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